民法典法律知识

民法典关于管理人的善良管理义务规定

2021-01-07 14: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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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法律上说的善良或者善意其实都不是我们生活指的那种意思,但是善良在民事上对于解决争议是重要的。那么为了让大家能够详细了解民法典关于管理人的善良管理义务规定的相关法律问题,下面将由找法网小编为大家详细介绍相关内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民法典关于管理人的善良管理义务规定

  一、民法典关于管理人的善良管理义务规定

  1、保管人应当妥善保管保管物,即保管人应当对保管物尽相当的注意,而不致于使保管物因自己的保管不善而毁损灭失。一般情况下,保管合同为无偿时,保管人对保管物应当尽与保管自己物品同样的注意;保管合同为有偿时,保管人对保管物应当尽善良管理人的注意。

  2、当事人可以约定保管场所或者方法。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执行;没有约定的,应当按照保管物的性质、合同的目的以及诚实信用原则确定保管场所和方法。

  3、保管人不得擅自改变保管场所或者方法。但是在紧急情况下,不改变保管场所或方法将使寄存人的利益受损,在这种情况下,保管人为了维护寄存人的利益可以改变保管场所或方法。

  4、保管人占有保管物,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保管人不得使用或者许可第三人使用保管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九十二条:保管人应当妥善保管保管物。当事人可以约定保管场所或者方法。除紧急情况或者为维护寄存人利益外,不得擅自改变保管场所或者方法。

  二、民法典关于无因管理的法条怎么用

  无义务而为他人管理事务者,原则上依民法典第981条至第983条负妥善管理等义务。如具备适法事由,则管理人有费用偿还与损害补偿请求权;特定情形管理人可请求报酬;应补偿之损害,限于事务典型风险所致者。民法典第980条规定本人的管理利益移交请求权,有独立于侵权与不当得利之意义,其仅适用于不适法管理与不法管理。本人依民法典第984条可追认真正无因管理而准用委托之规定,但并非所有委托规定均可准用。

  三、“他人事务”要件之独立性及其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979条第1款虽明定真正无因管理,以管理“他人事务”为要件,但有观点认为,“他人事务”之概念,仅对认定管理意思时之举证责任有意义,故不必为独立要件。但本文认为,于“假想管理”(即误以自己事务为他人事务而管理)之情形,管理人虽有管理意思,因无“他人事务”,仍非无因管理。故“他人事务”要件似仍有筛选、过滤生活事实之独立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979条第1款同时规定,管理人须“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管理他人事务。就此可作多解。或可认为本条系限定可无因管理之“他人事务”的范围,即将他人事务限于“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的事务”,而不包括增进他人利益的事务。但此种解释有失周延,因在特定情形中,积极增进他人利益,亦可构成无因管理(例如某些“主观的他人事务”),故其应属无因管理之事务范围。 故“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宜解为仅指“管理意思”要件,而非限定事务之范围。

  以上就是找法网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民法典关于管理人的善良管理义务规定”的相关内容,通过上述内容我们可以知道管理人出于善意对物进行管理,采取的行动当然也是符合内心想法的。若还遇到其它问题,欢迎上找法网的法律平台,咨询专业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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