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法律知识

地役权以登记为要件

2021-06-10 14:22
找法网官方整理
导读:
根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成立生效时起设立,地役权的登记只是对抗要件,登记了之后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没有登记,只能约束合同的双方当事人。那么接下来将由找法网小编为您介绍关于地役权以登记为要件的相关内容。
地役权以登记为要件

一、地役权以登记为要件

地役权是指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的不动产,以提高自己的不动产的效益的权利。他人的不动产为供役地,自己的不动产为需役地。

我国《民法典》物权编规定,设立地役权,当事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地役权合同。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地役权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供役地权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允许地役权人利用其土地,不得妨害地役权人行使权利。

所以地役权不是以登记为生效要件,而是以登记为对抗要件。

二、地役权登记的流程是怎样的

1、地役权设立登记提交材料:

(1)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申请人为为自然人的、提交《居民身份证》或《户口簿》、《护照》、《军官证》等身份证明;

申请人为单位的,提交《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社会团体法人证书》及法定代表人等身份证明材料;

(3)《房屋所有权证》;

(4)公证后的地役权合同;

(5)其他必要材料。

2、办事程序:

(1)申请人到登记大厅测绘窗口进行测绘;

(2)申请人到登记大厅抵押预告登记窗口交验证件及所需材料,办理登记受理手续;

(3)申请人到登记大厅收费窗口缴费;

(4)按领证单领证日期持身份证、领证单到产权登记大厅发证窗口领取地役权登记证明。

3、收费标准:

(1)登记费:住宅80/件,非住宅550/件。

(2)交易手续费:住宅3/㎡,非住宅8/㎡。

4、工作时限:10个工作日。

三、地役权的效力

1.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

2.土地上已设立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等权利的,未经上述用益物权人同意,土地所有权人不得设立地役权。

3.地役权不得单独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等转让的,地役权一并转让,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以上就是由找法网小编整理收集的关于地役权以登记为要件的内容,希望对您的疑惑有所帮助。综上所述,地役权是以登记为对抗效力,未经登记的地役权,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如果您还有其他法律疑问的,欢迎咨询找法网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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