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法律知识

所有权的取得有哪些

2021-06-17 14:08
找法网官方整理
导读:
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财产所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是对生产劳动的目的、对象、手段、方法和结果的支配力量,它是一种财产权,所以又称财产所有权,那么有网友曾经想过所有权的取得有哪些呢?下面就由找法网小编来告诉你们吧。
所有权的取得有哪些

一、所有权的取得有哪些

1、原始取得。是指非依他人既存的权利而是基于法律规定直接取得所有权。包括:先占、生产、收益孳息、添附、无主物和罚没物的法定归属、动产的善意取得、没收等方式。

2、继受取得。是指基于他人既存的权利而取得所有权。主要包括买卖、互易、赠与、继承、遗赠、消费借贷等。

动产所有权合法取得方式可分为原始取得与继受取得两种。

原始取得,是指根据法律规定,最初取得财产的所有权或不依赖于原所有人的意志而取得财产的所有权。原始取得的方式有:劳动生产、先占、孳息、添附、善意取得、拾得遗失物、发现埋藏物等。现介绍其中主要的几种取得方式:

1、先占

先占指因事实行为而取得动产所有权。构成须符合一定的条件:

(1)先占的标的物须为无主物。抛弃物属于无主物,但发现的文物属于国家所有,不是无主物。遗失物、漂流物等亦不属于无主物。

(2)标的物须非法律禁止占有的物。

(3)须有依所有意思占有标的物的行为。

2、拾得遗失物

遗失物,是指他人不慎丧失占有的动产。拾得遗失物指发现他人遗失物而予以占有的法律事实。

《民法典》第314条规定,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作为拾得人首先应当在20日内通知权利人或交给有关部门处理。另外,根据《民法典》规定,拾得人在返还拾得物时,可以要求支付必要费用,但不得要求支付报酬。但遗失人发出悬赏广告,愿意支付一定报酬的,不得反悔。

3、发现埋藏物

埋藏物,指埋藏于他物之中的动产。埋藏物分为两种类型:

(1)所有人明确的埋藏物,这种物在发现以后,其所有权仍属于原所有人。具体规则适用拾得遗失物的有关规定。

(2)所有人不明确的埋藏物,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隐藏物,归国家所有。

4、添附

添附是指民事主体把不同所有人的财产或劳动成果合并在一起,在恢复原状于事实上不可能或者于经济上不合理的情况下,形成另一种新形态的财产。

二、小区车位的所有权归谁

1、用业主共有道路和场地的地上车位产权属于全体业主,归业主共同所有。因为业主购买房屋,便拥有了社区的土地使用权,也就是说社区的土地的使用权归全体业主所有。

2、如果是建立在小区建立在小区建筑区规划建设车位的地下车位,产权是归开发商所有的。

三、汽车取得所有权方式

机动车行驶证上的登记车主,一般是作为机动车所有权人的依据,在遇到特殊情况时,还应以实际出资人作为确定机车所有权的有力依据,而不应以公安机关的机动车登记作为所有权转移的标志。公安机关办理的机动车登记,是准予或不准予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的登记,它与不动产(如房屋或土地)登记的性质是不同的,现行的机动车登记仅是一种行政管理手段。

通过上面的文章可以知道所有权的取得有哪些,从而我们可以知道动产所有权合法取得方式可分为原始取得与继受取得两种,而找法网小编也详细地给你们介绍了一遍,如果还有不明白的地方可以到找法网咨询相关专业的律师,他们很乐意地为你们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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