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法律知识

物权登记公示原则

2021-06-22 09:29
找法网官方整理
导读:
估计很多网友对物权登记不太了解吧,关于物权登记是常见于物权法之中,一方面是对既有的物权公示制度的充实与发展,另一方面也可能对传统物权理论与现行法律制度造成一定程度的冲击的,那么物权登记公示原则是什么呢?下面就由找法网小编来告诉你们吧。
物权登记公示原则

一、抵押权属于担保物权么

(一)抵押权属于担保物权。抵押权是针对财产的交换价值而设定的一种物权,它本质上是价值权,其目的在于以担保财产的交换价值确保债权得以清偿。故从抵押权的性质和目的的角度来看,抵押权是担保物权。

(二)抵押权是在债务人或第三人的特定财产上设定的担保物权。债权人无须为了自己债权的清偿而在自己的财产上设定抵押权,抵押权是为担保债权的清偿而设定的,它只能存在于债权人以外的债务人或者愿意提供财产为债务人履行债务作担保的第三人。

(三)抵押权属约定担保物权而非法定担保物权。

(四)抵押权是不转移标的物占有的物权,抵押权的公示主要是登记,抵押权的成立与存续,只需登记即可,不必转移标的物的占有。

(五)抵押权的内容是变价处分权和优先受偿权。

二、物权登记公示原则

物权公示原则是指物权的存在和变动须采取法律许可的方式向社会公开展示,以获得社会承认和法律保护的原则。

1、公示方法

(1)物权存在的公示方法:不动产为在国家不动产物权登记簿上的登记,动产为占有;

(2)物权变动的公示方法:不动产为变更登记,动产为交付。

2、公示效力

(1)物权存在的公示效力:推定效力:即根据物权的存在公示,推定不动产登记簿上权利人合法的享有其名下所记载的不动产物权;动产的直接占有人合法的享有其占有之动产物权。如果物权的存在不具有相应的公示形式,则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

(2)物权变动的公示效力:我国对物权变动的公示效力采纳了折衷主义立法模式:不动产以登记成立要件主义为原则,以登记对抗主义要件主义为例外;动产以交付成立要件主义,以交付对抗主义要件主义为例外。如果物权的变动不具有相应的公示形式,或者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或者不发生物权变动的法律效果。

三、什么是物权转让

准物权转让是指基于一定的事由,准物权脱离其主体而归他人享有的现象。此处所谓事由,可以是行政行为,例如征购、征用等;也可以是法律的直接规定,例如,甲公司被乙公司兼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甲公司的水权便转归乙公司享有;还可以是法律行为,其中大量的应是准物权转让合同。

准物权转让是准物权变动的一种形态,在不承认物权行为制度及理论的法制下它属于事实行为。同时,准物权转让也是一种结果,即准物权归属于受让人的现象。

而准物权转让合同则为引起准物权转让的一种法律事实,并且,因其以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为要素,故它属于一种法律行为;因其在转让人和受让人之间产生了许多债权债务,故它属于债权行为。在法律允许准物权转让的情况下,如果转让的是需要登记的准物权,那么,因实行登记成立要件主义并采取公信原则,所以,仅有准物权转让合同成立并生效,尚不发生准物权的移转,必须办理完毕过户登记手续,才发生准物权转让的效力;如果转让的是无需登记的准物权、那么,准物权转让合同成立并生效,准物权立即归属于受让人,不需要再有有形的履行行为,除非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双方另有约定。

以上的内容是与物权登记公示原则有关,从上文可以知道物权公示原则是指物权的存在和变动须采取法律许可的方式向社会公开展示,以获得社会承认和法律保护的原则,希望这些内容能够帮助到你们,如果还有不明白的地方可以到找法网咨询相关专业的律师,他们很乐意地为你们解答。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文章内容提及知识不够全面,如情况复杂请尽快咨询律师。
展开全文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