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法律知识

物权变动的法定公示方法

2021-06-22 15:21
找法网官方整理
导读:
有网友听说过物权变动吗?大概就是是指物权的发生、转移、变更和消灭,而且物权变动是民法典上的一种民事法律效果,和其他民事法律效果一样,一般情况下,物权的变动也是由一定民事法律事实引起的,那么物权变动的法定公示方法是什么呢?下面就由找法网小编来告诉你们吧。
物权变动的法定公示方法

一、物权变动的法定公示方法

根据合同约定确定,如合同没有约定且达不成补充协议的,应恢复原状。

物权的公示,是指物权在设立和变动时,必须将物权设立和变动的事实通过一定的公示方法向社会公开,从而使第三人知道物权变动的情况,以避免第三人遭受损害并保护交易安全。物权的设立和变动之所以要公示,是由物权的性质本身所决定的。物权为具有绝对为排他性效力的权利,如果某一物上已经成立物权,则不得再成立内容完全相同的物权。物权具有排他性,物权的变动也产生排他效果,如果没有让他人知悉变动的表现方式,则可能损害第三人的利益。

二、物权保护的种类

物权的民法保护,按是否通过民事诉讼程序可以分为两种:一是物权的自我保护,传统民法上称之为自力救济;二是通过民事诉讼程序对物权的保护,传统民法上称为公力救济。

1、请求确认产权

在财产的归属、内容问题发生争议而处于不确定状态的时候,当事人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产权。

2、请求恢复原状

物权人的财产因受非法侵害遭到损坏时,权利人可以请求修理、重作、更换或者恢复原状。

3、请求返还原物

物权法在其所有物被他人非法占有时,可以向非法占有人请求返还原物,或者请求法院责令非法占有人返还原物。只要能够返还原物的,就必须返还原物,不能用其他方法如金钱赔偿来代替。

4、请求排除妨碍、消除危险

物权人虽然占有其物,但由于他人的违反行为,致使物权人无法充分第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权能时,物权人可以请求侵害人排除妨碍、或者请求法院责令侵害人排除妨碍。

5、请求赔偿损失

物权人的财产因他人的不法侵害而毁损、灭失时,物权人有权请求侵害人赔偿损失,或者请求法院责令侵害人赔偿损失。

三、物权一定优于债权吗

从物权内容来看及从物权效力来看,物权优于债权。物权系以直接支配标的物为内容,即物权人得以自己的意思及行为对标的物为管理处分,实现其利益,而无须他人的意见或行为的介入。因而物权是典型的“支配权”、“绝对权”。

物权人对标的物的支配方式,可以是事实上的管理处分,也可以是法律上的管理处分;可以是有形的实体支配,也可以是无形的价值支配。同时,物权人得享受因直接支配物而产生的利益。

而债权,只是债权人得要求债务人将债务之给付归属债权人,债权人取得利益只能通过请求债务人给付来完成。因而债权是“请求权”而不是“支配权”。另外,债务的特点之一是主体的特定性,债权债务只存在于特定人之间。

因而,债权人只能向特定的债务人主张权利,即请求债务人为给付,债权人实现利益也只能通过债务人履行义务。因此债权为相对权。对于债务以外的第三人,因其与债权人间不存在债权债务,所以债权人不得向其主张权利。所以物权要优于债权。

以上的内容就是与物权变动的法定公示方法有关,我们还能够知道物权是不是一定会优于债权的解答以及物权保护的种类有哪些的内容,希望这些内容能够帮助到你们,如果还有不明白的地方可以到找法网咨询相关专业的律师,他们很乐意地为你们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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