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法律知识

不动产物权的公示方法

2021-07-08 14:37
找法网官方整理
导读:
通常情况下,不动产都会涉及较大的金额,因此常常会有当事人就不动产的权属问题产生纠纷进而引起诉讼,为此我国法律规定了不动产物权必须进行公示。那么不动产物权的公示方法是怎样的呢?接下来就由找法网小编为大家进行解答,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不动产物权的公示方法

一、不动产物权的公示方法

民法典规定,不动产物权的公示方法为登记,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零八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交付。

二、办理不动产登记需要提交哪些材料

1、登记申请书,原件;

2、申请人(代理人)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3、国有土地使用证,原件和复印件;

4、建设工程符合规划的证明,原件或经确认的复印件;

5、房屋已竣工的证明,原件或经确认的复印件(质检合格证或竣工验收备案表或质监部门出具的房屋已竣工的证明,个人自建房屋需提交建设单位出具的房屋竣工证明);

6、房屋测绘报告,原件或经确认的复印件(属于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还需提交房屋面积界定报告);

7、房屋地址证明,原件或经确认的复印件(民政部门出具的房屋地址证明);

8、经适房、单位集资房、廉租房、公租房等房屋还需提交发改委或军区的立项计划和省或市或军区房改办的批文,原件或经确认的复印件;

9、属合作修建(联建)建筑工程的,还需提交合作(联建)协议和产权分割清单,原件;

10、建设单位申请业主共有的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还需提交规划部门确认业主公有房的证明或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人的书面约定,规划部门确认业主共有房屋的证明为原件或经确认的复印件,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人的书面约定为原件;

11、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建账证明,原件。

三、不动产登记的法律效力是什么

不动产登记效力,是指通过登记这一法律事实对当事人的不动产物权所施加的实际作用。从法律效果看,不动产登记效力包括公示效力、公信效力、对抗效力以及权利正确性推定效力。但在具体制度设计上,关于不动产登记效力如何,各国由于基本国情和历史传统差异,对不动产登记效力也有所不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不动产登记效力,是指通过登记这一法律事实对当事人的不动产物权所施加的实际作用。从法律效果看,不动产登记效力包括公示效力、公信效力、对抗效力以及权利正确性推定效力。

以上就是由找法网小编整理收集的关于不动产物权的公示方法的信息,由上可知,不动产物权的公示方法为登记,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如果您还有其他问题的,欢迎咨询找法网的律师,他们会给您专业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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