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后变更登记后,流转生效。办理流转登记的流程如下:
1、申请。由用地者填写变更土地登记申请书,说明变更依据和变更内容,同时提供证明材料。
2、变更地籍调查。根据土地使用者土地变更登记申请的内容项目进行实地调查审核权属并进行地籍测量。
3、权属审核。核实法人身份证明与申请书上的法人、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与委托书上的姓名是否一致。在土地使用者相邻双方在场的情况下共同确认变更后新界线、并将调查结果填入调查表内,同时让相邻者在表上签字、盖章。
4、地籍测量。对变更后新产生的宗地的形状、界址点、界址线的位置、宗地面积、地籍图等进行准确的测绘、计算;同时对原宗地的界址点、界址线的位置、宗地面积、地籍图等要进行相应的修测。
5、注册登记。变更登记申请经过变更地籍调查之后,其成果经检查验收,达到依据充分、权属合法、界址清楚、面积准确的要求,便可上报区县或市人民政府审核、批准,更改或重新填写土地登记卡、归户卡。
6、填发土地证书。属于权属变更的要更换土地证书。
1、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于划拨取得的建设用地,其流转要通过行政审批,并交纳相应土地出让金或者土地收益。
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准予转让的,应当由受让方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报批时,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决定可以不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的,转让方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将转让房地产所获收益中的土地收益上缴国家或者作其他处理。
2、根据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即便是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在有些情况下也是不能直接进人流转的。
3、下列房地产,不得转让:
(1)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不符合本法第38条规定的条件的;
(2)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
(3)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的;
(4)共有房地产,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
(5)权属有争议的;
(6)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转让的其他情形。
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方式分以下三个层次:
1、权利人有权流转建设用地使用权;
2、流转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方式有转让、互换、出资、赠与或者抵押;
3、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时必须遵循法律规定,特别是有关限制性规定。
其中,第三个层次涉及的规定不仅有物权法,还有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担保法以及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等其他法律、法规里的有关规定。
以上是找法网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关于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登记的效力的具体内容,阅读文章得知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登记的效力跟房屋买卖等情况一样,采取登记生效的制度,也就是说办理流转登记后流转的建筑物的所有权才会发生转变。如果还有什么不理解或者遇到什么问题,可以咨询找法网律师,他们会给您专业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