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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产物权变动以什么方式公示

2021-08-20 15: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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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物权变动所带来的是物的权属的转移,这是交易所追求的后果。对于动产物权的变动来说,所遵循的是交付主义,以交付为公示的方法。更多的与“动产物权变动以什么方式公示?”相关的知识,请继续阅读由找法网小编为您整理的以下内容。
动产物权变动以什么方式公示

一、动产物权变动以什么方式公示

动产交付是指动产物权的一方将物的直接占有移转给另一方的行为。动产交付分为现实交付和观念交付。

现实交付是指动产物权的一方将物的直接占有现实地移转给另一方的交付方式。 观念交付是指动产物权的一方将物的直接占有通过特别的约定而没有现实转移标的物的交付方式。

观念交付主要包括下列三种形式:

(1)简易交付:简易交付是指动产的受让人已经占有动产,双方当事人达成让与合意,代替动产现实移转占有的交付形态。

(2)指示交付:指示交付是指动产由第三人占有时,出让人将其对于第三人的返还请求权让与受让人的交付形态。

(3)占有改定:占有改定是指动产的转让人与受让人达成动产让与合意,由转让人继续占有该动产的交付形态。

二、物权的特征是什么

第一,物权的主体具有对世性;物权的权利主体是特定的权利人,而其义务主体则是权利人以外的一切不特定人。

第二,物权的客体具有特定性;物权以物为其客体,而且物权的客体必须具有确定性,须为现存、独立和特定之物。

第三,物权的内容以支配权为核心。物权是法律赋予人对物的直接支配之权利。物权人完全可以根据权利人自己的意思而自由享受物上之利益,不需要借助他人意思或行为之介入。

三、物权相互之间的优先效力

这种优先效力,是以物权成立时间的先后确定物权效力的差异。一般说来,两个在性质上不能共存的物权不能同时存在于一个物上,故而后发生的物权根本不能成立。例如在某人享有所有权的物上,不得再同时成立其他人的所有权。如果物权在性质上可以并存,则后发生的物权仅于不妨碍先发生的物权的范围内得以成立。在这种情况下,先发生的物权优先于后发生的物权。例如在同一物上设立数个抵押权,先发生的抵押权优于后发生的抵押权。再如抵押权设立后再设立地上权时,地上权因抵押权的实行而消灭;但于地上权设立后再设立抵押权时,抵押权的实行不能使地上权消灭。物权相互之间以成立时间的先后确定其效力的强弱,本质上是对现存的、既得的物之支配权的保护。因为任何人都必须尊重物权人对于其物的支配范围,不得干涉物权的行使。这也包括在同一标的物上,后成立的物权只有在不侵入、不干涉先成立的物权的支配范围的条件下才能得以成立;否则,成立时间在后的物权根本就不能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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