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法律知识

怎么界定物品所有权的转移

2021-09-02 1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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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根据我国民法典物权编的规定,物可以分为动产和不动产,而动产所有权和不动产所有权的转移有具体规定。那么怎么界定物品所有权的转移?所有权的法律特征是什么?物权变动的原则有哪些?接下来将由找法网小编为您介绍关于怎么界定物品所有权的转移的知识,希望能够帮助大家解决相应的问题。
怎么界定物品所有权的转移

一、怎么界定物品所有权的转移

按照物权变动的原因不同,物权变动的规则可以划分为基于法律行为的变动和非基于法律行为的变动。物品所有权的转移按照如下界定:

(一)基于法律行为的变动?

所谓法律行为,又叫做意思表示行为,指的是需要行为人的意思表示发生效力的行为,例如合同行为。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有效的法律行为+公示(不动产登记;动产交付)例如甲自有住房一套,以100万的价格卖给乙。双方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但未办理过户登记。问:乙是否取得房屋的所有权?解析:本题中甲与乙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是一个民事法律行为,虽然合同有效,但是双方并未进行不动产的登记,因此不满足物权的变动要求,乙不能取得房屋的所有权。

(二)非基于法律行为的变动

非基于法律行为的变动,主要有基于事实行为、基于公法行为和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三种方式。

1.善意取得

善意取得,指受让人以财产所有权转移为目的,善意、对价受让且占有该财产,即使出让人无转移所有权的权利,受让人仍取得其所有权。善意取得是法律明文的规定,物之原主没有向第三人作出转让的意思表示,但是因为第三人是善意的,所以为了侧重保护善意的第三人,使得物权发生了变动,因此是非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善意取得=行为人无权处分+受让人善意+合理价格+公示。例如甲将照相机(价值5000元)借给乙外出旅游,乙旅游期间钱包被偷周转困难故将甲的照相机没给了不知情的丙,丙基于确信向乙支付了5000元,乙当即将相机交付给丙。甲得知后气愤不已,要求丙返还相机。问:丙是否需要返将相机返还甲?解析:不需要。本题中乙将甲的相机卖给丙的行为是无权处分,并对乙无权处分不知情并且支付了合理的价格完成了交付,丙已经善意取得了相机的所有权,丙没有返还义务,甲的损失可以找乙承担。

2.特殊原因引起的变动

(1)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生效时发生效力;

(2)因继承或者受遗赠取得物权的,自继承或者受遗赠开始时发生效力;

(3)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设立或者消灭物权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

依照(1)、(2)、(3)方式享有不动产物权的,处分该物权时,依照法律规定需要办理登记的,未经登记,不发生物权效力。

二、所有权的法律特征是什么

(一)所有权是绝对权。所有权不需要他人的积极行为,只要他人不加干预,所有人自己便能实现其权利。所有权关系的义务主体是所有权人以外的一切人,其所负的义务是不得非法干预所有权人行使其权利,是一种特定的不作为义务。

(二)所有权具有排他性。所有权属于物权,具有排他的性质。所有权人有权排除他人对于其行使权力的干涉,并且同一物上只能存在一个所有权,而不能并存两个以上的所有权。当然,所有权的排他性并不是绝对的,现代各国法律的所有权有不同程度的限制。

(三)所有权是最完全的物权。所有权是所有人对于其所有物进行一般的、全面的支配,内容最全面、最充分的物权,它不仅包括对于物的占有、使用、收益,还包括了对于物的最终处分权。所有权作为最完全的物权,是他物权的源泉。与之相比较,建设用地使用权、地役权、抵押权、质权、留置权等他物权,仅仅是就占有、使用、收益某一方面的对于物的直接支配的权利,只是享有所有权的部分权能。

(四)所有权具有弹力性。所有人在其所有物上为他人设定地役权、抵押权等权利,虽然占有、使用、收益甚至处分权都能与所有人发生全部或者部分的分离,但只要没有发生使所有权消灭的法律事实(如转让、所有物灭失),所有人仍然保持着对于其财产的支配权,所有权并不消灭。当所有物上设定的其他权利消灭,所有权的负担除去的时候,所有权仍然恢复其圆满的状态,即分离出去的权能仍然复归于所有权人,这称为所有权的弹力性。

(五)所有权具有永久性。这是指所有权的存在不能预定其存续期间。例如,当事人不能约定所有权只有5年期限,过此期限则所有权消灭。当事人对所有权存续期间的约定是无效的。

(六)所有权具有观念性。观念性,是指近代以来,所有权的存在已具观念化,即所有人不以对所有物的现实支配为必要,发生了重要的从所有到占有"所有人支配观念"的转化--把所有权行使带来的利益看得比所有物的控制更为重要的观念,比过去任何时候都要强烈,属于"所有人实现利益观念"的范畴。

(七)所有权具有平等性。所有权作为私权,其法律地位应当无差别给予保护的物权属性。

三、物权变动的原则有哪些

(一)公示原则

公示是物权变动时,将物权变动的事实通过法定的方式向社会公开。物权具有主体上的对世性和效力上的排他性,这就决定了必须采取一定的方式将物权变动的事实进行公开,以让第三人知悉物权变动的事实,保证交易安全。根据物权法原理以及中国《民法典》规定,物权变动的公示方式有不动产登记和动产交付两种。

一般来说,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中国《民法典》对上述两种公示方法作出规定外,还作出了关于物权变动效力发生的其他规定。

其一,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生效时发生效力。

其二,因继承或者受遗赠取得物权的,自继承或者受遗赠开始时发生效力。

其三,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设立或者消灭物权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

其四,上述三种情况下享有不动产物权的,处分该物权时,依照法律规定需要办理登记的,未经登记,不发生物权效力。

(二)公信原则

公信是物权变动的公示方法所表现的物权即使与真实的权利状态不符,法律仍承认其具有与真实物权存在相同的效果。根据这一原则,物权的公示方法具有公信力,只要物权的变动符合法律规定的公示方法,就具有相应的法律效力。公信原则的一个最大特点就是让物权秩序稳定,不管事实上的真实物权人是谁,只要是合法的公示程序即认定为法律物权,带有明显的“拟制”色彩。所以,有学者指出,公示原则要求各种公示方式必须准确反映物权变动的结果,以使社会公众了解物权变动的实际情况,但公信原则并不要求这一点。

应该说,不管是公示原则还是公信原则,设立的初衷都是为维护交易安全。公示原则之功能主要是将物权变动的事实公开,让第三人“知晓”;公信原则之功能则是让物权变动的事实产生效力,让第三人“信赖”。物权法尽管主要在于调整物的静态秩序,认为,它同时也调整物的动态秩序,即为交易安全提供法律保障。

公信原则的功能主要是保护民事交易活动中的善意受让人,使善意第三人在与他人从事交易时只需信赖公示的内容本身即可,而无需去详查公示内容是否真实以及对方是否真正享有权利。然而,公信原则要真正采用,必须有相应的配套制度。

从上可知,物品所有权的转移方式和转移时间根据物品的不同而不同,例如动产的转移要交付,不动产的转移要登记。以上便是找法网小编为您带来关于怎么界定物品所有权的转移的相关知识,若大家有什么不了解的亦或是有其他疑问,可以咨询找法网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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