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权是指支付典价,占有他人不动产,并使用、收益的权利。典权是中国固有的制度,目前,除韩国1958年民法典和我国台湾地区民法对此有规定外,其他国家和地区均对此没有规定。按照中国传统思想,子孙变卖祖产,尤其是变卖不动产,被认为是“败家”、“不肖”,被众人所耻笑。因此,无论任何情况,绝不轻易变卖祖产。于是,在遇到急需资金或生活困难又没有其他办法解决的时候,就发明了典权制度,将自己所有的不动产出典与他人使用收益,以获得相当于卖价的金额,又保留了该财产的所有权,待日后有能力时,可以原价赎回,这样,不仅获得了资金以应急需,也规避了变卖祖产受人耻笑。典权人支付了低于买价的典价,取得典物的使用收益权,日后还有取得典物所有权的可能,所以,典权制度的建立对出典人和典权人不失是一种两全其美,各得其所的办法。
担保债权:因担保产生的权利和义务。
(1)保证人向债权人保证债务人履行债务,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按照约定由保证人履行或者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人履行债务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2)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可以提供一定财产作为抵押物。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的规定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变卖抵押物的价款优先得到受偿。
(3)当事人一方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可以向对方给付定金。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的,无权要求返回定金;接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
(4)按照合同的约定一方占有对方的财产,对方不按照合同给付应付款,超过约定期限的,占有人有权留置该财产,依照法律的规定以留置财产折价或者以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得到偿还。
抵押权是物权。
抵押权引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未履行债务时,债权人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就该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财产。如某人向银行申请贷款,并以自己的住房作抵押,这时银行即为抵押权人。
典权是我国的物权吗的内容如上述找法网小编呈现的正文所示。综上所述,典权是物权的一种,典权是实际存在的,典权是我国的法定物权,只是没有像所有权等物权那样有系统的统一的规范下来。如果您还有其他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找法网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