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法律知识

动产物权的变动指什么

2021-10-30 09: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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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物权的产生、变更和消灭的总称称为物权的变更,物权的变更是《民法典》中较为常见的概念之一,那么动产物权的变动指什么?为了解答这方面的相关问题,接下来将由找法网小编来一一为您解答,希望能解答您心中所惑,对您有所帮助。
动产物权的变动指什么

  一、动产物权的变动指什么

  动产物权变动指的是动产物权的设立、移转、变更和消灭。其实就是对物权变动的规定。物权变动是物权法上的一种民事法律效果,和其他民事法律效果一样,物权的变动也是由一定民事法律事实引起的。对于普通动产而言,动产物权因法律行为而发生变动的要件是:存在有效的民事法律行为;已经完成交付。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特殊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能够引起物权变动的民事法律事实有两大类,一是物权法律行为,即物权行为,包括双方物权行为和单方物权行为,双方物权行为又称为物权契约和物权合同;一类是物权行为以外的法律事实,包括生产、收益、继承、时效、拾得遗失物、发现埋藏物或隐藏物、先占、添附、国家强制、标的物灭失、混同等等。

  二、动产物权变动的一般原则是什么

  物权法上的交付,是指物的直接占有的移转,或者更准确的说,指的是一方民事权利主体按照法律行为要求,将物的直接占有移转给另一方的事实。“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交付是动产物权的主要公示方法,也是源于古代并活跃于现代生活的物权制度。交付必须是明确的、可见的、一次性的、全部的占有转移,即将占有移转给物权受让人,并因此而彻底地中断出让人与物的联系,使得出让人不再成为任何意义上的占有人。

  三、动产交付的效力

  动产交付的效力有两个:一是使新的物权人能够现实的支配该交付的动产;二是公示,即通过交付将动产物权的设立、转移、变更的情况向公众公开,使公众了解某一特定的动产上的物权状态。实践中,大多数动产的交付不需要登记,但有些情形需要登记,如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动产物权的变动指什么的内容如上述找法网小编呈现的正文所示。综上所述,动产物权变动指的是动产物权的设立、移转、变更和消灭。特殊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如果您还有其他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找法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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