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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关系的分类

2021-10-22 1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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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物权并不是单指一个权利,而是多个权利的内容,所以物权关系可以分类成多个方面的内容,那么物权关系的分类是怎么样的?分类多不多,要找到这个问题的答案就一起来阅读本篇文章,以下由找法网小编为您解答具体内容。
物权关系的分类

一、物权关系的分类

)自物权与他物权

自物权是权利人对于自己的物所享有的权利。以其与他人之物无关,故称作自物权。所有权是自物权。他物权是在他人所有的物上设定的物权。他物权是对他人的物享有的权利,其内容是在占有、使用、收益或者处分某一方面对他人之物的支配。

)动产物权与不动产物权

这是根据物权的客体是动产还是不动产所作的分类。不动产所有权、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动产抵押权等是不动产物权,而动产所有权、动产质权、留置权则是动产物权。

)主物权与从物权

这是以物权是否具有独立性进行的分类。主物权是指能够独立存在的物权,如所有权、建设用地使用权。从物权则是指必须依附于其他权利而存在的物权。如抵押权、质权、留置权,是为担保的债权而设定的。地役权在与需役地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的关系上,也是从物权。

)所有权与限制物权

这是以对于标的物的支配范围的不同对物权所作的区分。所有权是全面支配标的物的物权,限制物权是于特定方面支配标的物的物权。一些学者认为所有权也要受法律、相邻关系等的限制,故应避免使用限制物权这一概念。日本学者松冈正义首创了定限物权一词,表示所有权以外的他物权内容是有一定限度的。但这只是名称之争,关于所有权与限制无权分类的实质内容是一致的。

)有限物权与无期限物权

这种分类的标准是物权的存续有没有期限。有期限物权是指有一定存续期间的物权,如抵押权、质权、留置权。无期限物权则是指没有预定存续期间,而永久存续的物权,所有权属于无期限物权。

)民法上的物权(普通物权)与特别法上的物权

这是以物权所依据的法律的不同进行的区分。民法上的物权是指在民法典中规定的物权。

)本权与占有

占有以对物的实际控制、占领为依据,因此不论占有人在法律上有没有支配物的权利,都可以成立。占有人基于占有制度,在事实上控制物,并在法律上享有排除他人妨害其占有的权利以及其他效力,乃是一种与物权的性质相近的权利,故应为物权的内容。

本权是与占有相对而言的。对标的物不仅有事实上的控制力,而且有权利为依据,该依据之权利,即为本权。

)意定物权和法定物权

以物权发生原因为标准,意定物权基于当事人的意思而发生的物权,比如买卖转让。法定物权指非依当事人意思,而是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而产生的物权,物权法上的留置权、海商法中船舶优先权等都是典型的法定物权。

二、物权与财产权的关系

财产权是指以财产利益为内容,直接体现财产利益的民事权利。财产权是可以以金钱计算价值的,一般具有可让与性,受到侵害时需以财产方式予以救济。财产权既包括物权、债权、继承权,也包括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利。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或者说,指自然人、法人直接支配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在民法上,财产权是与人身权相对应的。

广义的财产权,包括物权、债权和知识产权。但在传统意义上,财产权往往就是指物权。在我国法律中,物权又可分为多种:所有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采矿权、其他自然资源使用权、国有企业经营权、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所以简单点来说,财产权、物权和所有权不是一个层面的概念。财产权是一个总概念,物权是其中的一个大概念。简单来说,财产权包括物权。

三、物权与债权的联系

物权与债权虽有上述区别,但作为现代财产权的两大支柱,它们又存在着密切的联系。二者相辅相成,彼此协力,共同实现对经济生活的调整。

1、物权与债权关系的相对化。具体表现在以下方面:

1)债权物权化。即债权逐渐具有了物权的某些特征,如法定性、排他性等。其典型有二:一是租赁权的物权化使得“买卖不破租赁”;二是预告登记制度使得经预告登记的债权具有物权的效力。

2)物权债权化。即物权逐渐具有了债权的某些特征,如意定性、相对性等,例如物权的证券化就使这些证券所代表的物权的绝对性淡化。

2、债权法对物权关系的类推适用。如债权请求权尤其是债务不履行所生请求权原则上可类推适用于物权请求权。即当民法典没有规定时,有关消除危险、排除妨害、返还原物等物权请求权的行使,可以类推适用同为救济权的债务不履行请求权。

3、物权与债权具有功能上的互补关系。表现为二者的互用、互换、互动。由于民法典采取民法典定主义,对于那些法律没有规定的物权类型,常可以通过债权来满足社会经济生活的需要;对于那些违反民法典定主义规定创设的“物权”,虽不发生物权的效力,但可以转换为相应的债权,产生债权的效力;此外担保物权与债权的联系最为紧密,二者互相促动,担保物权一方面旨在保障债权的实现,另一方面具有诱导债权发生的功能(例如最高额抵押权),同时债权又可以成为担保物权(如权利质权)的标的。二者之间的密切联系由此可见一斑。

以上是找法网小编整理的关于物权关系的分类的内容,物权关系的分类还是比较广的,多达八个方面的内容,了解物权关系的内容需要了解上文的八个分类,如果还有什么不理解或者遇到什么问题,可以咨询找法网律师,他们会给您专业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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