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法律知识

抵押权是否可以转让

2021-10-25 11:01
找法网官方整理
导读:
众所周知,现代社会虽然总体经济得到巨大发展,但是借款贷款的情形仍然存在,为了保障债权人权益,债务人通常需要提供抵押物以担保债务的履行。那么抵押权是否可以转让?抵押是什么?抵押权的效力有哪些?接下来将由找法网小编为您介绍关于抵押权是否可以转让的知识,希望能够帮助大家解决相应的问题。
抵押权是否可以转让

一、抵押权是否可以转让

抵押权可以转让,但是抵押权的转让要具一定的条件,抵押权的转让须与主债权的转让同时进行。抵押权设立的目的是为了保证债权的实现,抵押权的发生以债权的存在为前提。相对于主债权来说,抵押权又是一种从权利。抵押权不得与所担保的债权分离而单独予以转让,抵押权人也不得将抵押权单独让与他人,而自己保留被担保的债权。此时抵押权单独转让违反了抵押权从属性原则而无效。

抵押权与债权一同转让时,须办理抵押权人变更登记手续。抵押物一般为不动产,而不动产物权以登记为公示方式,这也是各国立法通例。抵押权作为一种担保物权,也应遵循物权公示原则。因此抵押权的转让(变动)也应履行抵押权人变更登记手续,否则抵押权的转让将不能对抗第三人。

二、抵押是什么

(一)依法可以抵押的财产

1.抵押人所有的房屋和其他地上附着物;

2.抵押人所有的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

3.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的土地使用权、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

4.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的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

5.抵押人依法承包并经发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沟、荒丘和荒滩等荒地的使用权;

6.依法可以抵押的其他财产。

抵押人可以将上述所列财产一并抵押。

(二)依法禁止抵押的财产

1.土地使用权;

2.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但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

3.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

4.所人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

5.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6.依法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三)抵押时必须办理抵押物登记的财产及部门。

1.以无地上定着物的土地使用权抵押的,为核发土地使用权证书的土地管理部门;

2.以城市房地产或者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部门;

3.以林木抵押的,为县级以上林木主管部门;

4.以航空器、船舶、车辆抵押的,为运输工具的登记部门;

5.以企业的设备和其他动产抵押的,为财产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四)抵押权相互之间的次序

1.抵押合同以登记生效的,按照抵押物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2.抵押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且均未办理抵押物登记的,按照抵押合同生效时间的先后顺序清偿。如果抵押合同签订的时间相同,则按照债权比例进行清偿;

3.抵押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且均已办理抵押物登记的,按照抵押物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登记时间相同,则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4.抵押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且只有一部分抵押办理了抵押物登记的,已办理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

三、抵押权的效力有哪些

(一)担保的范围

有约定的,依照约定。没有约定的,抵押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抵押权的费用。

(二)对标的物的效力

1.抵押效力及于从物

担保法解释第63条规定:“抵押权设定前为抵押物的从物的,抵押权的效力及于抵押物的从物。但是,抵押物与其从物为两个以上的人分别所有时,抵押权的效力不及于抵押物的从物。”

2.对孳息的效力

债务人不履行债务致使抵押物被人民法院依法扣押的,自扣押之日起抵押权人有权收取由抵押物分离的天然孳息以及抵押人就抵押物可以收取的法定孳息。

收取的孳息首先充作收取孳息的费用,其次是主债权的利息,再次是主债权。

3.对添附物的效力

对于添附物,依据担保法解释62条规定可以分如下情形对待:

(1)添附物归第三人时适用物上代位的有关规定。

抵押物因附和、混合或者加工使抵押物的所有权为第三人所有的,抵押权的效力及于补偿金。

(2)添附物归抵押人所有时及于整个抵押物。

抵押物所有人为附合物、混合物或者加工物的所有人的,抵押权的效力及于附合物、混合物或者加工物。

(3)共有时及于抵押人的份额。

第三人与抵押物所有人为附合物、混合物或者加工物的共有人的,抵押权的效力及于抵押人对共有物享有的份额。

从上述可知,抵押权是可以转让的,但是由于抵押权属于担保物权,其具有从属性,随着主债权的转让而转让。以上便是找法网小编为您带来关于抵押权是否可以转让的相关知识,若大家有什么不了解的亦或是有其他疑问,可以咨询找法网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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