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法律知识

物权的无因性原则

2021-11-27 18:32
找法网官方整理
导读:
对于我国的物权来说,他一般会根据它的性质来进行处理,同时也要了解物权的无因性原则来进行相关了解,那么它的相关原则有什么呢?接下来找法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关于物权的无因性原则问题的检查,带着问题我们一起往下看。
物权的无因性原则

一、物权的无因性原则

物权的无因性,原因不作为物权行为的内容,即物权行为的效力不受其原因行为的影响。如债权行为因具有瑕疵而无效或者被撤销,物权行为的效力并不当然地受其影响。物权的无因性分内外两种情形:内在无因性指当事人之间无须对物权行为的目的形成一致意见;外在无因性指物权行为的效力不受该行为之外的债权行为效力的影响。

二、物权的无因性和无因性的区别是什么

指物权行为在其效力和结果上不依赖其原因行为而成立,即原因行为的无效或者被撤销不能导致物的履行行为的当然无效和撤销。债权行为是物权的原因,物权行为的成立于生效不瘦债权行为的影响,即谓之无因。也就是意味着当事人一方在交付标的物之后,债权行为被宣告无效或撤销的,物权行为的效力不受影响,如:买受人继续保有标的物的所有权,丧失所有权的出卖人只能行使不当得利返还的请求权,而不能行使物上请求权。举例说明:甲(房主)与乙(买房者)在101日签订一份买房合同,102日乙交付50万首付金给甲,103日甲将房屋交付给乙并进行过户登记。然而,104日甲以受到欺诈为由主张买房合同应被撤销,次年2月终审判决撤销该合同。若依据物权行为无因性理论,则可认定:

1、买卖合同自始无效;

2、乙保留房屋所有权,甲可依不当得利请求返还;

3、甲保有50万首付金的所有权,乙可依不当得利请求返还。

三、什么是物权的无因性

所谓物权行为无因性原则,又称物权抽象原则,是德国民法创立物权行为概念。指物权行为在其效力和结果上不依赖其原因行为而独立成立,即原因行为的无效或者被撤销不能导致物的履行行为的当然无效和撤销。债权行为是物权的原因,物权行为的成立于生效不瘦债权行为的影响,即谓之无因。也就是意味着当事人一方在交付标的物之后,债权行为被宣告无效或撤销的,物权行为的效力不受影响,如:买受人继续保有标的物的所有权,丧失所有权的出卖人只能行使不当得利返还的请求权,而不能行使物上请求权。

以上便是小编为大家整理关于物权的无因性原则问题的详细解答,对于我国的物权行为无因性原则,一般也叫做物权抽象原则是一种相关概念,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了解。如果您还有其他疑问,欢迎咨询找法网网站专业律师。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文章内容提及知识不够全面,如情况复杂请尽快咨询律师。
展开全文
拓展阅读年普法人次15亿+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