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法律知识

土地征迁补偿标准

2022-01-19 20:10
找法网官方整理
导读:
土地征迁补偿标准: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一般在三四万元/亩到十几万元/亩之间。土地征迁补偿标准,按照省人民政府公布的征地区片地价标准执行。征地区片地价标准,每3年调整公布一次。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制定,报省人民政府价格、财政等部门同意后执行。
土地征迁补偿标准

  一、土地征收补偿标准

  1、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

  2、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征收其他土地的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

  3、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征收城市郊区的菜地,用地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

  二、土地征地补偿费能否继承

  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具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在土地补偿费分配前死亡的,才有补偿费收益份额保留和继承,在安置方案确定前死亡的成员不能保留补偿费收益份额,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具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在补偿费分配后死亡的也不发生份额保留的问题。

  1、在土地征用前死亡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其在集体经济组织内的有关权利已经依法由其继承人继承,在土地征用时的土地补偿费分配权利应由其继承人享有,死者本人不再有相关权利份额保留。

  2、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具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在补偿费分配前死亡的,因其在安置方案确定时具有成员资格,当时就开始享有分配权利,事后的补偿费实际分配仅是权利的实现方式,公民生前合法拥有的权利应作为个人遗产继承,因而应在分配时应保留其权利份额并由其继承人继承。

  3、在安置补偿方案确定时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并在补偿费分配后死亡的人员,因其已经实际取得补偿费,实现了分配权利,其取得的补偿费自然计入个人财产由其继承人人继承,当然不存在权利份额保留的问题。

  三、土地征用补偿协议

  甲方:XX县XX镇卫生院

  乙方:XX县XX镇XX村村民

  甲、乙双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友好协商,现就征用乙方位于XX村小学正前方面积为XXX亩的农田事宜,达成如下征地补偿协议:

  一、征用土地面积,该土地面积为XXX亩。

  二、征用土地用途,该土地用于XX村村级活动场所。

  三、征地补偿标准及付款方式:

  1、征地补偿标准按XX元亩的征地补偿标准计算,共计征地补偿款XXXX万元。

  2、付款方式:甲方在本协议签订之日起10天内,甲方将征地补偿款XXXX万元一次性付清给乙方。

  3、本协议签订后所有权归XX村村民委员会所有,不因国家土地政策改变而改变所有权,不因XX村民委员会换届而改变所有权。

  4、今后因新农村建设整体规划该土地征地补偿上升,将不再另行补偿,遵照本协议执行。

  四、签订合同后,乙方应全力配合甲方使用该用地,如发现甲方把该土地他用或签订协议后一年内没有开工建设可以无条件收回。

  五、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XX镇人民政府一份。

  六、本协议自签字之日起生效,如有争议,由双方协商后再作补充。

  甲方:

  XX县XX镇卫生院法人代表: (盖章)

  乙方:

  XX县XX镇XX村村民: (签字)

  协议签订时间:XXXX年XX月XX日

  以上就是找法网小编为您详细介绍关于土地征迁补偿标准的相关知识,进行土地征地补偿时,需要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和地上附着物等,对于具体赔偿的费用需要根据当地的政策以及双方协商的情况来进行确定。如果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找法网,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为您解答疑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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