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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埋藏物的所有权归谁

2021-01-18 10: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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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所谓埋藏物主要是所有人将自己的财产埋藏起来,然后被他人所发现的一种行为,而对于埋藏物的所有权来讲,一半是属于发现人,一半是属于土地所有人要了解一下相关的制度,那么中国埋藏物的所有权归谁?下面找法网小编为大家介绍一下。
中国埋藏物的所有权归谁

一、中国埋藏物的所有权归谁

关于其所有权的确定,各国立法主要采取三种方式:

由发现者取得所有权;或在他人土地内发现埋藏物的,其所有权的一半属于发现人,一半属于土地所有人。法国、德国、日本民法即采此规定。

归发现地点的土地或动产所有人所有,发现人有请求相当报酬的权利,瑞士民法典即作此规定。

归国家所有,国家对发现者给予奖励。中国和前苏联均采此规定。发现埋藏物是事实行为,无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也可为发现人。

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九条 拾得漂流物、发现埋藏物或者隐藏物的,参照适用拾得遗失物的有关规定。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93条规定:公民、法人对于挖掘、发现的埋藏物、隐藏物,如果能够证实属其所有,而且根据现行的法律、政策又可能归其所有的,应当予以保护。

二、埋藏物的定义

须为有特别价值的贵重物品,但现今德国、法国、日本等国家的民法,对埋藏物并不以贵重物品为限。前苏联民法规定,须以贵重物品为必要。并将宝石、珍珠、金银、货币、贵金属、苏联和外国的通货视为贵重物品。中国民法对此未明确规定,一般指被发现的地下之物和**财宝等有价之物。

三、埋藏物特点

埋藏物是成就发现埋藏物的条件之一,所谓发现埋藏物是指隐藏于他物之中,而其所有人不明的动产。通说认为,埋藏物具备三个特点:

其一,埋藏物应为动产。埋藏物公限于动产,如**财宝、珍奇古玩等。古代房屋或城市因地震、火山、泥石流等事变被埋没于地下,已成为土地的一部分,不构成埋藏物。

其二,埋藏物应为埋藏的物。所谓埋藏,是指包藏于他物之中,难以从外部目睹的状态。包藏物一般为土地,但不一定限于土地,建筑物或动产均可以为包藏物,如将古玩字画藏在墙壁中,将珠宝藏在电脑的机箱中,至于埋藏的原因,究竟是由于人为的事实还是自然事件,则在所不问。

另外,德国民法、瑞士民法都要求埋藏物以经过长时间的埋藏为必要。我们认为,认定埋藏物主要应依据其是否处于埋藏状态,至于埋藏的时间长短并不具有决定意义,况且,如何认定长久也相当困难,因此埋藏物不以长时间埋藏为必要。

其三,埋藏物的所有人不明。所谓所有人不明,是指埋藏物并非无主物,但不知属于何人。如果根本没有所有人,应当适用无主物先占的规定;如果有明确的所有人,则应适用拾得遗失物的规定。在这两种情况下,均不属于埋藏物。至于如何判断所有人不明,则应就物的性质、埋藏的状态、埋藏的时日等客观情形加以认定,而并非以发现人的主观认识为判断标准。

以上就是关于中国埋藏物的所有权归谁的相关介绍,对于买产物要根据情况来进行判断,尤其是特别贵重的物品,在进行分配的时候避免发生纠纷,同时还要注意埋藏的时间长短等问题,如果大家对此还有不明白的,可以咨询一下找法网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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