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法律知识

居住权丧失的情形有哪些以及居住权的特征

2022-07-15 13:31
找法网官方整理
导读:
居住权丧失的情形包括居住权人死亡、房屋标的物灭失、居住权的存续期限已届满或解除条件已成就等。居住权的特征包括居住权的主体是特定的公民、居住权的客体只限于房屋、居住权属于一种用益物权、居住权的取得应有法定的依据或有关合同的约定、居住权的取得应办理登记手续等。
居住权丧失的情形有哪些以及居住权的特征

  一、居住权丧失的情形有哪些

  居住权丧失的情形有:

  1.居住权人死亡。居住权本质上是为特定的自然人的生存利益而设定的物权,一般以居住权人的生存期限为最长存续期限,如居住权人死亡,居住权人因失去权利这一要件,自然归于消灭。

  2.房屋标的物灭失。

  3.居住权的存续期限已届满或解除条件已成就。找法网提醒您当事人对居住权的存续期限有明确约定的,在该期限届满时,居住权即归于消灭,另外,居住权的设定可以附解除条件,在该条件成就时,居住权亦归于消灭。

  二、居住权的特征

  居住权的特征:

  1.居住权的主体是特定的公民,即有合法依据而占有房屋的公民。

  2.居住权的客体只限于房屋。如出租人的房屋。

  3.居住权属于一种用益物权。居住权人对房屋的使用应限于居住的目的。

  4.居住权的取得应有法定的依据或有关合同的约定。

  5.居住权的取得应办理登记手续,并受国家法律的保护。

  三、居住权的最新规定有哪些

  居住权的最新规定如下:

  《民法典》

  第三百六十六条居住人有权依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第三百六十七条,设立居住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居住权合同。

  第三百六十八条,居住权无偿设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

  第三百六十九条,居住权不得转让、继承。设立居住权的住宅不得出租,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三百七十条,居住权期限届满或者居住权人死亡的,居住权消灭。居住权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注销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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