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法律知识

地役权的转让有哪些规定

2022-10-31 16:10
找法网官方整理
导读:
地役权的转让的规定是不可以单独转让,当设立了地役权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时,以该等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土地为需役地的地役权须一并转让。
地役权的转让有哪些规定

  一、地役权的转让有哪些规定

  地役权的转让的规定是:地役权不可以单独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转让的,地役权一并转让,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由于地役权的成立必须是有需役地与供役地同时存在,因此在法律属性上地役权与其他物权不同。地役权虽然是一种独立的用益物权,但它仍然应当与需役地的使用权共命运,找法网提醒您,必须与需役地使用权一同移转,不得与需役地分离而单独让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八十一条【地役权的抵押】地役权不得单独抵押。土地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抵押的,在实现抵押权时,地役权一并转让。

  二、地役权的效力

  地役权的效力:

  1.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

  2.土地上已设立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等权利的,未经上述用益物权人同意,土地所有权人不得设立地役权。

  3.地役权不得单独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等转让的,地役权一并转让,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三、地役权的从属性

  主要表现在三种情形:

  1.地役权人不得自己保留需役地的使用权,而单独将地役权转让;

  2.地役权人不得自己保留地役权,而单独将需役地的使用权转让;

  3.地役权人也不得将需役地的使用权与地役权分别让与不同的人。总之,地役权只能随需役地使用权的转让而转让,如果违反地役权的从属性就被认为行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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