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法律知识

留置的财产必须为可分物吗

2020-12-30 16:04
找法网官方整理
导读:
并不是所有财产都可以留置的,而且要实行留置还要满足很多条件,尤其是占有留置物以后的保管问题。那么为了让大家能够详细了解留置的财产必须为可分物吗的相关法律问题,下面将由找法网小编为大家详细介绍相关内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留置的财产必须为可分物吗

  一、留置的财产必须为可分物吗

  可分物是指经分割而不损害其经济用途或者失去其价值的物。而留置权具有不可分性,表现为:一是留置权所担保的是债权的全部,而不是部分;二是留置权的效力及于债权人所留置的全部留置财产,留置权人可以对留置财产的全部行使留置权,而不是部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五十条关于可分留置物的规定:留置财产为可分物的,留置财产的价值应当相当于债务的金额。

  二、留置权消灭的原因

  留置权的消灭,是指于留置权成立后因一定的法律事实而使其不再存在。引起留置权消灭的法律事实,也就是留置权的消灭原因。留置权为一种法定担保物权,留置权的消灭原因可分为以下三类:

  (一)物权消灭的共同原因

  物权消灭的共同原因,主要有三种:一是标的物的灭失或被征用、征收。在标的物灭失或被征用征收时,留置权因标的物消灭而消灭。但在标的物灭失或被征用、征收有赔偿金或补偿金时,留置权存在于代位物上。二是混同。在留置权与所有权混同,留置权人与留置物所有人为同一人时,因不能在自己财产上存在留置权,留置权消灭。三是抛弃。留置权人得抛弃留置权。只要留置权人向留置物所有人为放弃留置权的意思表示,即可发生抛弃留置权的效力,留置权即因抛弃而消灭。

  (二)担保物权消灭的共同原因

  担保物权消灭的共同原因包括两种:一是被担保债权的消灭。因留置权作为担保物权是为担保债权存在的,被担保的债权消灭,不论其消灭的原因为何,留置权也就消灭。二是担保物权的实现。留置权实现的,留置权当然也消灭。

  (三)留置权消灭的特别原因

  这类消灭原因是其他担保物权不存在的,是留置权特有的消灭原因。主要包括担保的另行提出、留置物占有的丧失和债权清偿期延缓三种。

  三、哪些财产能作为留置财产

  用于留置的财产,指因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依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

  (一)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不得留置的动产,不得留置。

  (二)留置财产为可分物的,留置财产的价值应当相当于债务的金额。

  (三)留置权人负有妥善保管留置财产的义务;因保管不善致使留置财产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四)留置权人有权收取留置财产的孳息。孳息应当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费用。

  (五)留置权人与债务人应当约定留置财产后的债务履行期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留置权人应当给债务人两个月以上履行债务的期间,但鲜活易腐等不易保管的动产除外。债务人逾期未履行的,留置权人可以与债务人协议以留置财产折价,也可以就拍卖、变卖留置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六)债务人可以请求留置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后行使留置权;留置权人不行使的,债务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留置财产。留置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债务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七)同一动产上已设立抵押权或者质权,该动产又被留置的,留置权人优先受偿。

  (八)留置权人对留置财产丧失占有或者留置权人接受债务人另行提供担保的,留置权消灭。

  以上就是找法网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留置的财产必须为可分物吗的相关内容,通过上述内容我们可以知道留置财产如果不够偿还债务,债权人就要赶紧走其他法律途径。若还遇到其它问题,欢迎上找法网的法律平台,咨询专业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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