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法律知识

失踪人的财产代管人如何指定

2021-01-27 09:34
找法网官方整理
导读:
宣告失踪最明显的一个作用就是对失踪人的财产进行代管,当然这需要有人去申请宣告才可以。那么为了让大家能够详细了解失踪人的财产代管人如何指定的相关法律问题,下面将由找法网小编为大家详细介绍相关内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失踪人的财产代管人如何指定

  一、失踪人的财产代管人如何指定

  民法典规定,对失踪人财产代管有争议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的人代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十二条:失踪人的财产由其配偶、成年子女、父母或者其他愿意担任财产代管人的人代管。

  代管有争议,没有前款规定的人,或者前款规定的人无代管能力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的人代管。

  二、什么是财产代管人

  法院在宣告失踪的判决中,为失踪人指定财产代管人。按照有利于管理失踪人的财产来确定财产代管人。

  财产代管人在涉及到失踪人的诉讼里面是直接作为原告或者被告的身份出现,而不是以失踪人的代理人的身份出现。这里的代管就是暂时的看管,比如若失踪人之前有债务,在债务到期时,代管人必须用失踪人的财产来还债。

  相反,若有人欠失踪人的钱,代管人也可以以失踪人的名义要求他还款。若失踪人有另外一些费用需要交纳,比如税,代管人还必须从失踪人的财产中,替失踪人支付。

  三、失踪代管的义务有哪些

  1、保护失踪人的财产不受侵害。财产代管人必须认真履行代管义务,管理好失踪人的财产,正确行使代管权。可以采取必要的措施对易于变质的失踪人的财产采取变价处分,保存价金;防止自然灾害或其他原因毁损失踪人财物;对侵害失踪人财产的行为,代管人可以基于此作为原告提起诉讼。

  2、有义务依法从失踪人的财产中支付应支付的费用。失踪人所欠的税费、债务和应付的其他费用,失踪人应支付的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和因代管财产产生的管理费等必要的费用,由代管人从失踪人的财产中支付。债权人要求失踪人清偿债务、赔偿损失的,可以直接向代管人请求,代管人拒绝支付的,可以将代管人列为被告提起诉讼。

  代管人拒不履行代管职责,或者在代管期间丧失管理能力,无力履行代管职责,或利用代管之便侵犯失踪人的财产权益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法院提出申请,人民法院在查清事实后可依法作出变更失踪人财产代管的裁决。

  以上就是找法网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失踪人的财产代管人如何指定的相关内容,通过上述内容我们可以知道财产代管人并不能随意处置失踪人所有的财产。若还遇到其它问题,欢迎上找法网的法律平台,咨询专业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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