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法律知识

被监护人的种类

2021-10-01 16: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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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民事行为能力和民事权利能力是自然人能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的基础,对于不具备这种能力的人,我国法律规定了监护制度。那么被监护人的种类?无民事行为能力的衡量标准是什么?民事行为能力的分类有哪些?接下来将由找法网小编为您介绍关于被监护人的种类的知识,希望能够帮助大家解决相应的问题。
被监护人的种类

一、被监护人的种类

在我国,法律规定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这些人不具备完全的、独立的行为能力(即承担责任的能力),需要被监护,因此就是被监护人。

其中,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指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和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限制行为能力人,指10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未成人、身体有缺陷的人(聋、哑、盲人等)以及间歇性精神病人(完全精神病被归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但是已满16周岁并且以自己劳动作为主要经济来源的人,不能算作限制行为能力、不能作为被监护人。

综上所述,以下这些人不能独立承担责任、需要监护人的监护和承担责任,他们是被监护人:1、不满18周岁的人(不含年满16周岁且有工作的人);2、患有精神病的人(无论是完全的精神病,还是间歇性精神病)。

二、无民事行为能力的衡量标准是什么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是否属于一心智健全,有两种判断标准:

(一)依据自然人的意思能力(认知能力)来判断。这一标准主要是针对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而设定的。意思能力是指对自己的行为进行理解并能预见其后果的精神能力,意思能力是确认和划分民事行为能力的基础,自然人的行为能力取决于其意思能力的状况。

自然人能否合理地理解自己行为的性质和后果,是判断其是否心智健康的关键。如果他在行为的那一刻不能理解自己行为的法律后果,即使其行为是适当并公平的,而且即使对方也没有理由认为他精神上有什么障碍,那么他的行为也是依法可以撤销的。

自然人意思能力的有无、高低,主要受自然人的生理条件的影响。如年龄、智力发育程度和精神状态这些先天或应然的生理条件,对自然人的意思能力的水平产生直接影响。

(二)依据自然人的意志能力来判断。这一标准主要是针对成年而设立的。尽管成年的自然人对自己行为的性质和后果有所了解,也要看他是否能合理地、理智地控制自己的行为。如果一个成年人因精神或心理上的疾病而难以自制,那么,他所为的某些自损其利、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是可以被宣告无效的。如,一个吸毒的成年人,当他毒瘾发作时,自行做主把他的房屋以相当低廉的价格出卖了,这一民事行为应允许被撤销,使其行为归属无效。当然,只有当对方了解他的这一境况,而又故意与他为这种买卖行为时,该买卖行为才是可以撤销的。

自然人意志能力的有无、高低,除了受自然人生理条件的影响之外,还受诸多社会性因素影响,包括自然人的财力状况、品德修养、生活自制能力等后天或实然因素。

三、民事行为能力的分类有哪些

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是指自然人能以自己的行为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也就是自然人可以以自己的行为为民事活动负责任。按照年龄和精神状况,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可以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和无民事行为能力三大类。

(一)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1.条件

年满18周岁,精神状况良好的自然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生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2.行为效力

对于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除非法律规定需要满足其他特定条件的。所以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所作的行为没有其他效力和条件瑕疵的,行为是有效的。

(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1.条件

年龄已满8周岁,未满18周岁;精神状态上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2.行为效力

对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行为效力,需要分情形进行考虑。作出的行为与年龄智力状况相符的,行为有效;与年龄智力状态不相符的,行为效力待定,需要等待法定代理人的追认,法定代理人追认,则行为有效,若不追认,则行为无效;作出的如果是纯获利益的行为,则行为有效,例如纯获利益、接受赠与和遗产继承,不需要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付出任何对价,可以由其自己进行决定,该行为有效。

(三)无民事行为能力

1.条件

年龄不满8周岁;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2.效力

对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需要其法定代理人代为实施民事活动,所以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行为效力产生疑问时,应属于无效,不能独立实施民事行为。

被监护人主要指的就是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包括未成年人以及不能或者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以上便是找法网小编为您带来关于被监护人的种类的相关知识,若大家有什么不了解的亦或是有其他疑问,可以咨询找法网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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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都在问
监护人有怠与被监护人的行为可以更改监护人吗
你好,根据《民法典》的规定,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了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其他有监护资格的人或者单位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的,按照普通程序审理;要求变更监护关系的,按照特别程序审理;既要求承担民事责任,又要求变更监护关系的,分别审理。其他有监护资格的人或者单位是指未成年人的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精神病人的配偶;父母;成年子女;其他近亲属;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变更监护权程序:首先,现有监护人无法履行、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这是能变更孩子监护人的前提条件;其次,需要有人提起变更孩子监护人的诉讼请求,这包括孩子生父母,长期抚养孩子的祖父母等等,必须是与孩子生活非常亲密的亲属或组织;最后,就是法院根据具体情形,从有利于孩子身心成长的原则出发,做出变更孩子监护人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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