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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规定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如何分类

2022-09-19 14:31
找法网官方整理
导读:
民法典规定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的分类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需要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追认。
民法典规定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如何分类

  一、民法典规定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如何分类

  民法典规定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的分类如下:

  1.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是指公民能够通过自己的独立行为进行任何民事活动。年满18周岁且精神健康的公民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2.无民事行为能力。是指公民不能独立进行民事活动,只能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进行民事活动。

  3.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找法网提醒您,是指公民只具有一部分民事行为能力,因而也叫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民事权利能力的特征有哪些

  民事权利能力的特征有:

  1.民事权利能力是法律赋予民事主体享有的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一种可能性,还没以民事主体带来实际利益。

  2.民事权利能力包括民事主体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3.民事权利能力的内容和范围由法律加以规定,与民事主体的个人意志没有直接关系。

  4.民事权利能力与民事主体人身的存在是不可分离的,民事主体不能转让或放弃,他人也无权限制或剥夺这种民事权利能力。

  三、我国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多少周岁

  我国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止于死亡。自然人的出生时间一般是以出生证明记载的时间为准;没有出生证明的,以户籍登记或者其他有效身份登记记载的时间为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三条,自然人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第十五条,自然人的出生时间和死亡时间,以出生证明、死亡证明记载的时间为准;没有出生证明、死亡证明的,以户籍登记或者其他有效身份登记记载的时间为准。有其他证据足以推翻以上记载时间的,以该证据证明的时间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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