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护人负责被监护人:
1.保护被监护人的身体健康,防止其受到不法人身侵害。
2.照顾被监护人的生活,以保证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或精神病人的康复及生活。 3.管理和保护被监护人的财产,除非是为了被监护人的利益,否则监护人不得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
4.对被监护人进行管理和教育,对未成年人应进行德育、智育、体育等方面的培养,约束被监护人的行为,防止其实施不法行为。
5.代理被监护人进行民事活动。
监护人可以变更。如果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履职不力的,对监护权存在争议的,有关当事人可以向被监护人所在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指定监护人,指定监护人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有关当事人对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找法网提醒您,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监护人被指定后,不得擅自变更。
父母是自己未成年子女的法定监护人,一般父母的监护职责是不能随便委托给其他人的,但是在特殊的情况下可以变通考虑,只有在父母没有监护的能力的情况之下才可以由其他人担任监护人。
《民法典》第二十六条 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
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
第二十七条 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