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劳动保障诚信评价制度是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建立并实施的,通过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情况实施监督检查,将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状况,评定为不同信用等级,并实行分类监管的制度。那么,劳动保障信誉等级的评定程序是怎么样的呢?下面就由找法网小编为您详细介绍一下。
一、劳动保障信誉等级的评定程序:
劳动保障信誉等级的评定,由劳动保障部门评定,先由用人单位直接向具有管辖权的劳动保障部门提出书面申请。中请升级的用人单位必须公示(中请升B级的用人单位须经职代会或职工大会审议通过并且在单位内部予以公示,申请升A级的用人单位须在市登报公示)。各市、区劳动保障部门的劳动监察机构具体负责劳动保障信誉等级的评定工作。
二、劳动保障信誉等级升、降级管理:
每年为一个劳动保障信誉等级的评定周期。劳动保障信誉等级确定后,劳动保障部门对用人单位的相关情况进行监控,依据用人单位在相关事项及社会诚信方面的变化情况,按照劳动保障信誉等级评定标准和程序,重新确定其劳动保障信誉等级。
第十一条 劳动保障部门结合用人单位年检和评估情况,每年对用人单位的信誉等级进行重新确认
(一)对评定达到上一级保障信誉标准的用人单位,经用人单位申请并经复审合格后可调整等级,升级必须逐级复审逐级上升,不可越级;
(二)对发现存在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的用人单位将予以降级;
(三)用人单位一旦发现存在以下严重违法情况之一的,劳动保障信誉等级将直接下降为C级
1、拖欠工资数额较大的;
2、未按规定签订劳动合同和缴纳社会保险人数超过职工总人数20%的;
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而引发集体上访和群体纠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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