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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公益诉讼案件的费用负担问题是什么

2020-06-12 18: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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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从我国2012年修订的民事诉讼法正式引入公益诉讼这一体系,再到后续的环境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修订,环境公益诉讼也逐步提高它的地位。那么大家知道环境公益诉讼案件的费用负担问题是什么吗?接下来找法网小编为您整理了相关资料,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哦。

  环境公益诉讼案件的费用负担问题是什么

  为了鼓励社会组织积极参与维护环境公共利益,2015年开始实施的环境公益诉讼司法解释已经“在相关规定框架内尽量减轻了原告的诉讼费用负担”。

环境公益诉讼案件的费用负担问题是什么

  首先,关于诉讼费。环境公益诉讼司法解释规定如果公益诉讼人交这笔费用“确有困难”,申请缓交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依据《诉讼费用缴纳办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当事人申请缓交的,需要在起诉时提交书面申请,并“足以证明其确有经济困难的证明材料以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如果胜诉,此笔费用最终由污染方承担;如果败诉,公益诉讼人亦可“申请减交或者免交诉讼费用”,但此时是否准许由法院决定。此外,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试点设立专门审判庭集中审理刑事、民事、行政环境保护案件的意见》规定:“原告败诉的,免交诉讼费”。

  其次,关于律师费及其他合理诉讼支出(比如差旅费)。环境公益诉讼司法解释第二十二条规定,原告请求被告承担合理的律师费以及为诉讼支出的其他合理费用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予以支持。关于这一条,最高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庭负责人答记者问时明确提到:“在案件胜诉时,原告为该案件支出的检验、鉴定费用,合理的律师费以及为诉讼支出的其他合理费用等应由被告承担。”败诉时,此笔费用只能由公益诉讼人自行承担。

  再次,关于调查取证、鉴定检验及专家咨询等费用。根据上文最高院环境资源审判庭负责人的答复,如果公益诉讼人胜诉,此部分费用应由被告承担。如果败诉,环境公益诉讼司法解释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可以从人民法院判定被告承担的生态环境修复费用、生态环境受到损害至恢复原状期间服务功能损失等款项中酌情予以支付。

  问题来了:环境公益诉讼司法解释第二十四条第一款提及了生态环境修复费用、生态环境受到损害至恢复原状期间服务功能损失,这两笔款项是赔偿性的,还是惩罚性的?如果是赔偿性的,从理论上说这些费用均有证据支持,用于恢复环境等功能之后应该没有结余,也就不存在用作其他案件鉴定费等的可能;如果其包含惩罚性因素,则第二款规定才有现实意义。

  最后,实践中如何处理法院判处的“环境恢复资金”及“功能损失款”?环境公益诉讼司法解释未对此做出具体规定,但最高法院关于全面加强环境资源审判工作为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提供有力司法保障的意见中曾提到“探索设立环境公益诉讼专项基金”,“尚未设立基金的地方,可以与环境资源保护行政执法机关、政府财政部门等协商确定环境赔偿金的交付使用方式。”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六条规定:“提起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的时效期间为三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受到损害时起计算。”

  以上就是小编总结的关于“环境公益诉讼案件的费用负担问题是什么”的相关内容,不知道有帮助到各位小伙伴吗?根据相关规定,对于胜诉的环境公益诉讼案件中的律师费等为诉讼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被告承担。如果您后续还有什么不懂的法律问题,可以随时向找法网的在线律师进行咨询,他们会为您进行专业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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