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人的资产分为动产与不动产,当你购买了一所房屋,那你就有了不动产。那么不动产登记范围不包括什么?不动产登记的主要凭证有哪些?找法网小编将在下文中为大家详细介绍,欢迎阅读。
一、不动产登记范围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五条规定,不动产登记范围包括:
(一)集体土地所有权;
(二)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
(三)森林、林木所有权;
(四)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
(五)建设用地使用权;
(六)宅基地使用权;
(七)海域使用权;
(八)地役权;
(九)抵押权;
(十)法律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不动产权利。
二、不动产登记的主要凭证有哪些
不动产登记最主要的凭证是不动产登记簿和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登记证明,不动产登记簿永远保存于登记机构,不动产权属证书不再区分房产证、土地证、林权证、海域使用权证等,而统一使用“不动产权证书”。据了解,“不动产权证书”外页有不动产登记抵押权、异地登记、查封登记等信息;内页有权利人、证件种类、证件号、共有情况、权利人类型、登记原因、使用期限、取得价格等信息。
三、不动产登记的功能和用途
首先,我们要明确不动产统一登记的功能。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是基于健全市场经济需求。有关人士认为,统一的不动产登记制度是市场经济的一项基础性制度,和每个人的切身利益息息相关。这是制度本身的价值,是基本功能。严格地讲,是制度的经济学价值,服务于市场经济。不动产登记制度首先要实现其主导价值,发挥其经济学价值。如果主导价值都不能实现或者无法实现,这项制度以及此项工作自然会“功败垂成”,何言其他价值?
其次,我们要明确不动产统一登记的用途——为全国统一的不动产交易市场的形成构建明晰的产权基础。同时,可以适度挖掘不动产登记的衍生价值。很多制度之间是有关联的,可以相互补充、取长补短。反腐败制度建设与完善,不是“单打独斗”,应该利用一切当今的与正在建立的制度资源,应该是“组合拳”。关注权力的“制度笼子”,不只是单纯的反腐防腐制度,还有其他制度的帮衬与堵漏,形成制度的叠加,更加严丝密缝,不给权力留下丝毫机会。
制度设计很关键。不以反腐需求为初衷建立统一的不动产登记制度,这种思路是有道理的,但是也不能讳言该制度附带的反腐败功能。应将反腐败基因注入该项制度的设计中,至少要预留一定的预期与空间,这并不会消解它的市场经济的核心价值。
由此可见,目前不动产登记范围包括以上十项,不属于以上十项的就是不动产登记范围不包括的。感谢您的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