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不动产的所有人或者其他事项发生变化时,通过申请登记的方式进行不动产的公示。不动产变更登记是有一定限制的,那么在什么情况下应当进行不动产变更登记?不动产变更登记条件有哪些?下面就跟随找法网小编来详细了解一下。
不动产登记是指不动产登记机构依法将不动产权利归属和其法定事项记载到不动产登记簿上的行为。建立统一的不动产登记制度,就是要证明“物”为谁所有,就是要避免资料分散,重复登记。不动产登记至少有三方面好处:
1、便于切实维护所有权人及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结束对不动产登记管理的混乱状况。
2、便于提高行政管理机关效率,保证物权状况的公开和明示,防止行政机关滥用职权,损害权利人的利益。
3、便于维护社会公平,促进物尽其用,定分止争。对老百姓来说,私人财产权属明晰,创造积累财富的劲头会更足,可以预期,物权法如通过,将会给老百姓带来一份实实在在的实惠。
值得注意的是,老百姓过去依法办理的《土地使用证》和《房屋所有权证》,都是有效的,并且,效力不变。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动产权利人可以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变更登记:
1、权利人的姓名、名称、身份证明类型或者身份证明号码发生变更的;
2、不动产的坐落、名称、用途、面积等自然状况变更的;
3、不动产权利期限、来源等权利状况发生变化的;
4、同一权利人分割或者合并不动产的;
5、抵押担保的范围、主债权数额、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范围、最高额抵押债权额、债权确定期间等发生变化的;
6、地役权的利用目的、方法等发生变化的;
7、共有性质发生变更的;
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不涉及不动产权利转移的变更情形。
到不动产登记窗口申请变更登记。
变更资料如下:
1、申请人带上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3、不动产权证书
4、权籍调查成果
5、土地权属文件:《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
6、土地出让金及土地出让价款缴纳情况审核表、规划相关材料
7、契税完税凭证或缓交、免交契税材料、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等材料。
注:不动产变更登记主要针对不动产权利人的姓名或者不动产坐落等发生变化的情形。
综上所述,办理不动产变更登记的条件包括权利人的姓名、名称、身份证明类型或者身份证明号码发生变更的,不动产的坐落、名称、用途、面积等自然状况变更的等等。假如您还有其他法律问题想要了解,欢迎登录找法网免费在线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