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实践中,购买了房产之后都需要进行产权登记,因为我国的物权奉行登记生效主义,不动产登记是指对不可移动的物权进行登记,例如地役权、房屋产权等等。那么不动产登记不予受理的情况是怎样的呢?阅读完以下找法网小编为您整理的内容,相信会对您有所帮助。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登记申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不予登记,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
(二)存在尚未解决的权属争议的;
(三)申请登记的不动产权利超过规定期限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予登记的其他情形。
民法典中,一般情况下,所有权转移,动产交付时生效,不动产登记生效,具体如下:
(一)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无需交付、登记的:非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不以公示为前提;但依此取得不动产物权之人再处分物权时,“依照法律规定需要办理登记的,未经登记,不发生物权效力”,例如继承后转让。
不动产登记是我国确立的一项物权制度,是指经权利人或利害关系人申请,由国家专职部门将有关不动产物权及其变动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的事实。
作为物权公示手段,不动产登记本质上为产生司法效果的事实行为而非登记机关的行政管理行为。
不动产登记又称为不动产物权登记,是权利人申请国家职能部门将有关申请人的不动产物权的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的事实。
(一)登记是依当事人申请的行为。
(二)记是国家专职部门的活动。
(三)登记内容为不动产物权及其变动事项。
(四)登记事项须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
不动产登记机关的职权
民法典第二百一十二条规定的登记机构应当履行的职责有:
(一)查验申请人提供的权属证明和其他必要材料;
(二)就有关登记事项询问申请人;
(三)如实、及时登记有关事项;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五)对不动产有关情况需要进一步证明的,登记机关可以要求申请人补充材料,必要时可以实地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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