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合同要约与要约邀请的区别有,是否具有约束力不同,主观愿望不同,邀请的内容不同。如要约对要约人具有约束力。要约邀请在邀请对方时不具有约束力。
电子合同要约与要约邀请的区别有哪些
1.要约与要约邀请的性质不同。
要约生效后应受到法律约束,要约邀请不具有约束力。要约一经发出,要约人在一定时期内就要受到一定的约束,不得随意撤回和撤销。
如果要约人违反了有效要约,就要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要约邀请只是当事人准备订立合同所采取的事实行为。这种行为只是邀请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即使他人作出承诺,也不能因此使合同成立。要约邀请人撤回邀请,一般也不承担法律责任。
2.要约与要约邀请的内容不同。
要约是要约人发出的希望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它包括了合同的主要条款;而要约邀请仅仅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它并不包括合同的主要条款。
3.当事人的主观愿望不同。
要约人发出要约的主观愿望是希望和相对人订立合同;要约邀请的当事人主观上只是希望别人向自己提出订立合同的邀请,订立合同的愿望并不十分明确。
签订电子合同需要注意的内容有:
1.缔约人主体身份真实;
2.双方经过要约、承诺达成合意;
3.格式合同须遵从格式合同相关规则;
4.对数据电文形式的要求:必须“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且“可以随时调取查用”;
5.对电子签名可靠性的要求:即电子签名制作数据用于电子签名时为签名人专有;签署时电子签名制作数据仅由电子签名人控制;签署后对电子签名的任何改动能够被发;签署后对数据电文内容和形式的任何改动能够被发现;或者符合当事人约定的可靠性条件的电子签名。
找法网提醒您,电子合同的分类有:
1.从电子合同订立的具体方式的角度,可分为利用电子数据交换订立的合同和利用电子邮件订立的合同。
2.从电子合同标的物的属性的角度,可分为网络服务合同、软件授权合同、需要物流配送的合同等。
3.从电子合同当事人的性质的角度,可分为电子代理人订立的合同和合同当事人亲自订立的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