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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法17条规定了什么

2018-07-27 2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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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随着社会不断的发展,如今行政机关与公民等民事主体的关系愈发复杂,由于两者之间的关系不同于平等民事主题之间的关系。行政机关代表着国家公权力,而这份权力是来源于人民的。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主体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向行政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做出行政复议决定的活动。

  行政复议中第十七条规定,行政复议机关接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进行审查,对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对符合本法规定,但是不属于本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当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复议机关提出。本条是关于行政复议受理期限的规定。

  行政管理相对人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后,行政复议机关通过对行政复议申请的审查,认为该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时,接受申请,并予以立案。通常人们把行政复议机关的这一活动,称为行政复议的受理。

  行政复议机关在收到行政复议申请书后,应当及时审查行政复议申请的内容,并在一定期限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如何合理规定这一期限,应体现行政复议制度的效率原则,还得顾及实际操作中的可行性问题。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二条也规定:“人民法院接到起诉状,经审查,应当在七日内立案或者作出裁定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行政复议机关审查申请书、决定是否受理,关系到申请人的合法权益能否得到应有的保护,行政机关违法的行政行为能否得到纠正,所以,行政复议机关对申请书应认真地进行审查,凡符合受理条件的都应当在接到申请书之日起,五日内立案。申请人对行政复议机关决定不予受理或者受理后超过行政复议期限不作答复的,有权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自收到不予受理决定书之日起或者行政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复议制度有效的保护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同时也是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有利于打造依法行政,高效行政,廉洁行政,与人民密切联系的的政府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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