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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现担保物权与普通诉讼程序的优劣势如何

2020-07-01 17:57
找法网官方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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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2年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在特别程序中新增加了实现担保物权程序,该程序在近几年的司法实践中都发挥了重要的作用。那么大家知道实现担保物权与普通诉讼程序的优劣势如何吗?接下来找法网小编为您整理了相关资料,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哦。

  实现担保物权与普通诉讼程序的优劣势如何

  一、实现担保物权

  优点:

  1、成本低。案件受理费按件收取,每件为50-100元。

  2、效率高。法律规定的案件审查期限为立案之日起30日,且为一裁终局。

  3、程序灵活简便。此类案件目前法律规定法院可以进行书面审查,也可以采取询问当事人的方式,形式上比较灵活。

实现担保物权与普通诉讼程序的优劣势如何

  缺点:

  1、败诉几率高。

  凡是涉及到被申请人对债务的数额、债务是否已到清偿期、诉讼时效等提出的异议,法院均会认为系存在实质争议而不加审查就驳回申请人的申请。

  2、债权实现范围有限制。

  在实现担保物权程序中申请人只能在拍卖、变卖担保财产所得价款范围内主张权利,而不能按照金钱债权的数额主张权利。

  3、执行时易受到地方政府干扰。由于法律规定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的受理法院为基层法院,则本案件的执行法院也应系作出裁判文书的基层法院。而对于债权额较大的案件(如案件标的额在3000万元以上,以诉讼方式主张权利一审应为中、高级法院的案件),如果债务人在基层法院所在地有重大影响(如为当地利税大户、当地政府招商引资企业,法定代表人为当地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或者债务人拖欠债务过多,尤其是涉及到拖欠农民工工资、拖欠建设工程款等问题),则极易引起当地政府的干涉,进而直接影响到基层法院的正常执行工作,加大债权的实现难度。

  二、普通诉讼

  优点:

  1、胜诉几率高。

  2、债权主张的全面性。

  3、可供执行财产的多样性。

  缺点:

  1、成本高。

  诉讼费金额按照案件争议的标的额计算。

  2、效率低。

  我国实行两审终审制。如遇到申请鉴定、延期、二审发回重审等情形,则往往会拖上个一年、二年,甚至更长。

  3、程序繁琐。

  一个案件要历经立案、应诉、预留举证期限、调查取证、公开开庭审理等程序,没有一定的司法实践经验是难以应付的。

  4、主张权利不方便。

  通过以上比较发现,两种债权实现方式各有利弊,应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区别适用。但有一点可以明确的是,适用实现担保物权程序主张权利的前提条件应该是担保物充足,即应确保担保财产在经变现后可以完全覆盖债权本息。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由担保物权人以及其他有权请求实现担保物权的人依照物权法等法律,向担保财产所在地或者担保物权登记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

  以上就是小编总结的关于“实现担保物权与普通诉讼程序的优劣势如何”的相关内容,不知道有帮助到各位小伙伴吗?在诉讼成本角度看,实现担保物权的诉讼成本更低,但是败诉的风险更高。如果您后续还有什么不懂的法律问题,可以随时向找法网的在线律师进行咨询,他们会为您进行专业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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