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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申请实现担保物权应注意的问题有哪些

2020-07-02 17: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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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3年正式实施新的《民事诉讼法》第一次规定以特别程序作为实现担保物权的途径,但是却缺乏具体的操作细则。那么大家知道商业银行申请实现担保物权应注意的问题有哪些吗?接下来找法网小编为您整理了相关资料,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哦。

  商业银行申请实现担保物权应注意的问题有哪些

  1、实现担保物权程序与诉讼程序缺乏衔接机制

  根据《民诉法解释》第三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法院经审查后裁定驳回申请的,应告知申请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可见,当申请人向法院申请实现担保物权被驳回,案件无法自动转为诉讼程序,申请人应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规定可能产生至少两方面问题。

  一方面,增加了申请人的程序效率成本。另一方面,申请人的申请被法院裁定驳回之后,人民法院在实现担保物权程序中依据申请人的申请所采取的财产保全措施效力有待进一步明确。

商业银行申请实现担保物权应注意的问题有哪些

  2、实现担保物权程序无法要求保证人承担责任

  由于实现担保物权程序是由担保物权人以及其他有权请求实现担保物权的人向法院申请裁定拍卖、变卖担保财产,因此无法在实现担保物权程序中要求保证人承担责任,可能会产生以下问题:

  第一,保证人脱保的概率增加。

  第二,对于一般保证的保证人提起的民事诉讼可能须待实现担保物权程序终结后再审理。

  第三,另案起诉保证人也需要缴纳诉讼费用,并且缴费的标准仍然按诉讼标的计算,当债权人希望同时主张实现担保物权与保证担保债权时,诉讼费用成本并没有节约。

  3、被申请人能否提管辖权异议尚未明确

  在实现担保程序中若被申请人提出管辖异议应如何处理,存在一定争议。

  4、申请人的律师费损失是否属于优先受偿范围存有争议

  由于《民诉法解释》仅对债权人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程序进行了细化,不可能也没有对律师费这样的问题进行明确,实践中也存在较大争议。

  5、是否适用公告程序不明确

  《民诉法解释》第三百六十八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向被申请人送达申请书副本、异议权利告知书等文书。但是《民诉法解释》没有进一步明确,当通过正常途径无法向被申请人送达时人民法院能否采用公告方式送达。

  6、担保物有多个且所在地不同时,申请实现担保物权可能并不便捷

  《民诉法解释》第三百六十四条规定,同一债权的担保物有多个且所在地不同,申请人分别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该规定实际操作起来可能并不便捷。

  7、办理了强制执行效力公证的抵押合同等能否申请实现担保物权不明确

  8、裁定缺乏既判力,程序性成本进一步增加

  9、商业银行可有选择地向法院申请实现担保物权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由担保物权人以及其他有权请求实现担保物权的人依照物权法等法律,向担保财产所在地或者担保物权登记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

  以上就是小编总结的关于“商业银行申请实现担保物权应注意的问题有哪些”的相关内容,不知道有帮助到各位小伙伴吗?一般来说,商业银行申请实现担保物权应注意的问题有特别程序与诉讼程序的衔接,以及管辖权异议等方面。如果您后续还有什么不懂的法律问题,可以随时向找法网的在线律师进行咨询,他们会为您进行专业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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