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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分析劳动债权优先权与担保物权优先权的竞合

2020-07-02 17: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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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担保物权竞合一般是指同一财产存在冲突的担保物权,大多表现为抵押权与质权的冲突、抵押权与抵押权的冲突等。那么大家知道如何分析劳动债权优先权与担保物权优先权的竞合吗?接下来找法网小编为您整理了相关资料,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哦。

  如何分析劳动债权优先权与担保物权优先权的竞合

  职工经济补偿金属于劳动债权的一种。劳动债权,是指企业拖欠职工工资、劳动保险费、因企业破产解除劳动合同而应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等所发生的职工请求企业给付一定金钱的权利。劳动债权可以包括三个部分:一是因企业拖欠职工工资而产生的工资支付请求权;二是因企业拖欠职工的五险一金而产生的社会保险费用请求权;三是因企业破产、发生经营困难等解除劳动合同而应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如何分析劳动债权优先权与担保物权优先权的竞合

  劳动债权是优先债权。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1、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2、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3、普通破产债权。由此可见,劳动债权在执行分配中优先于国家税收受偿,明显区别于普通债权,国家税收是优先债权,顾名思义,则劳动债权当然也是一种优先权。

  劳动债权优先权后于担保物权优先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对破产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权利人,对该特定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因此担保物权享有别除权,不属于破产财产,不参与破产程序。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的规定是别除担保物权后的破产财产的清偿顺序。但企业破产法公布前(2006年8月27日)的劳动债权依照本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的规定清偿后不足以清偿的部分,以本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的特定财产优先于对该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权利人受偿。也即产生于2006年8月27日之前的劳动债权优先于担保物权受偿,产生于2006年8月27日之后的劳动债权后于担保物权受偿。

  给予劳动债权有限度的优先于担保物权受偿,能体现社会正义。但因工资等劳动债权不具有一定的公示方法,很难确定数额和内容,所以对银行机构来说,在贷前调查的过程中,客户经理必须深入企业,了解企业的用工状况、每月的代发工资情况、以及结算账户关于工资等劳动债权的支付情况等,以此判断企业实际劳动债权情况,从总体上考量贷款的风险情况,比如适当降低抵押物的融资限额等,以最大限度缓释风险敞口。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九十二条规定:“抵押权不得与债权分离而单独转让或者作为其他债权的担保。债权转让的,担保该债权的抵押权一并转让,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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