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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程序

2021-09-13 09:51
找法网官方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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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果需要为他人提供担保,就需要按照担保的相关规定来提供,一般来说,提供担保的过程中要符合担保相关法律法规,那么对于担保来说,怎么样去实现担保呢?担保的相关要求有哪些呢?接下来由找法网小编为大家带来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程序的详细知识,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一、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程序

  1、申请人:担保物权人以及其他有权请求实现担保物权的人。

  担保物权人:抵押权人、质权人、留置权人。

  其他有权请求实现担保物权的人:抵押人、出质人、财产被留置的债务人或者所有权人等。

  同一财产上设立多个担保物权,登记在先的担保物权尚未实现的,不影响后顺位的担保物权人向法院申请实现担保物权。

  2、管辖法院:担保财产所在地或撮合物权登记地基层法院。

  实现票据、仓单、提单等有权利凭证的权利质权案件,可以由权利凭证持有人住所地法院管辖;无权利凭证的权利质权,由出质登记地法院管辖。

  实现担保物权案件属于海事法院等专门人民法院管辖的,由专门法院管辖。

  同一债权的担保物有多个且所在地不同,申请人分别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的,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3、材料提交

  申请书;证明担保物权存在的材料;证明实现担保物权条件成就的材料;担保财产现状的说明;法院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4、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当事人对实现担保物权的顺序有约定,实现担保物权的申请违反该约定的,法院裁定不予受理;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法院应当受理。

  5、费用负担

  法院裁定拍卖、变卖担保财产的,申请费用由债务人、担保人负担;法院裁定驳回申请的,申请费用申请人负担。

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程序

  二、什么是担保物权

  担保物权,是与用益物权相对应的他物权,指的是为确保债权的实现而设定的,以直接取得或者支配特定财产的交换价值为内容的权利。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以债的形式发生的公民、法人之间的经济联系日益频繁,保障债尤其是合同之债的履行,对于维护社会主义商品流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至关重要。担保物权包括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担保物权的担保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保管担保财产和实现担保物权的费用。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三、担保物权的特征

  担保物权是以确保债权实现而设定的,以直接取得或支配特定财产的交换价值为内容的权利。其特征在于:

  (1)担保物权以确保债务的履行为目的,担保物权的设立,是为了保证主债债务的履行,使得债权人对于担保财产享有优先受偿权,所以它是对主债权效力的加强和补充。

  (2)担保物权是在债务人或第三人的特定财产上设定的权利,担保物权的标的物,必须是特定物(抵押物可以为不动产、动产,质权、留置权则为动产),否则就无从由其价值中优先受清偿,这里的特定,应解释为在担保物权的实行之时是特定的。

  (3)担保物权支配担保物的价值为内容,属于物权的一种,与一般物权具有同一性质。所不同的是,一般物权以对标的物实体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为目的;而担保物权则以标的物的价值确保债权的清偿为目的,以就标的物取得一定的价值为内容。

  (4)担保物权具有从属性和不可分性。所谓从属性。是指担保物权以主债的成立为前提,随主债的转移而转移,并随主债的消灭而消灭。所谓担保物权的不可分性,是指担保物权所担保的债权的债权人得就担保物的全部行使其权利。

  以上就是找法网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关于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程序的相关内容,担保的过程中,如果出现担保物丢失的情况,这种情况是比较危险的。大家如果还有其他法律问题的,欢迎上找法网在线法律咨询平台,在线律师会为大家进行专业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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