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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物权实现的顺序有哪些

2022-12-01 08:04
找法网官方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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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担保物权实现的顺序有,按照留置权人、质权人和抵押权人的优先受偿顺序。在留置权人优先的情况下,抵押物和质押物的清偿顺序由登记时间和财产交付时间决定,如果先申请房地产抵押,则抵押登记也已办理,抵押权人享有质权人的优先权。

担保物权实现的顺序有哪些,实现担保物权可以约定仲裁管辖吗

  一、担保物权实现的顺序有哪些

  担保物权先后实现的顺序有:留置权,质权,抵押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实施)第四百五十六条,同一动产上已设立抵押权或者质权,该动产又被留置的,留置权人优先受偿。

  1.先有抵押权后有质权

  若该抵押权未登记,则因未登记的抵押权不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未登记的抵押权虽成立在前,质权的效力也应优先于抵押权。若当事人将该抵押权进行了登记,该抵押权的效力自然优先于质权的效力。

  2.先有质权后有抵押权

  在一般情况下,设定质权后不宜设定抵押权,若当事人同意于出质的财产上再设定抵押权时,质权的效力应优于抵押权,不问该抵押权是否办理抵押权的登记。

  二、实现担保物权可以约定仲裁管辖吗

  实现担保物权不可以约定仲裁管辖。

  担保物权的实现是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特别程序,即是非讼程序,而仲裁是民事诉讼程序,只有民事诉讼程序才会有仲裁机构管辖与法院管辖的冲突,非讼程序是法院的专门管辖,因此,合同约定的仲裁管辖不适用于民事争议中的特别程序。

  三、实现担保物权能否申请保全

  找法网提醒您,实现担保物权适用申请保全。

  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由担保物权人以及其他有权请求实现担保物权的人依照法律,向担保财产所在地或者担保物权登记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对于实现担保物权之前可否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很多当事人可能也希望通过财产保全来“以打促谈”,但是该种财产保全是否可以被法院所批准则又值得商榷,特别程序财产保全非常罕见,而且从事实情况来说,质权人、留置权人自然不必要去进行财产保全,法院对抵押物进行财产保全向来比较谨慎,原因是因为抵押权的权利性质,法律已经为抵押人擅自处置抵押物,给予抵押权人救济措施了。因此,想给担保物进行财产保全,当事人还需与法院沟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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