凡是都有时效性,在法律诉讼活动中就更是如此了,民事诉讼有民事诉讼时效限制,那么,民事诉讼时效中止与中断的区别有哪些?为了帮助大家更好地了解相关法律知识,找法网小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一)发生诉讼时效中止的事由是由于当事人主观意志以外的情况,而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事由则取决于当事人的主观意志即当事人行使权利或履行义务的意思表示或行为。
(二)诉讼时效中止只能发生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而诉讼时效中断则可发生在时效进行的整个期间。
(三)诉讼时效中止是时效完成的暂时障碍,中止前已进行的时效期间仍然有效,待中止事由消除后时效继续进行;而诉讼时效中断则是时效完成的根本性障碍,中断以前已进行的时效期间归于无效,中断以后重新起算,故中断前后实际上是两个诉讼时效。
(一)普通诉讼时效期间:适用于一般债权请求权,为三年。
(二)最长诉讼时效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
1、一般最长诉讼时效期间为20年,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
2、特殊情形:
(1)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为10年。明示的安全使用期超过10年的,为安全使用期。
(2)因船舶油污损害的请求权,为6年。
(三)特殊诉讼时效:
1、1年:
(1)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
(2)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
(3)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
(4)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毁损的;
注:缺陷产品致人损害的,无论财产损害还是人身损害,均适用2年时效期间。
2、3年:
(1)环境污染侵权,无论人身损害还是财产损害,诉讼时效期间为3年;
(2)船舶发生油污损害的请求权,时效期间为3年,自损害发生之日起计算;
3、4年: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和技术进口合同纠纷的诉讼时效期间为4年。
4、5年:人寿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保险人请求给付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5年不行使而消灭。
在司法实践中,由于民事案件千差万别,因此,具体到各个案件,其时效的起算点也不相同。通常有以下几种计算方法:
(一)有约定履行期限的债权请求权,从期限届满之日的第二天开始起算。
(二)没有履行期限的债权请求权,从债权人主张权利时起算;债权人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的,则从该期限届满之日的第二天开始起算。
(三)附条件的债权请求权,从条件成就开始起算。
(四)附期限的债权请求权,从期限到达时开始起算。
(五)请求他人不作为的债权请求权,应当自义务人违反不作为义务时起算。
(六)因侵权行为而发生的赔偿请求权,从受害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或损害发生时起算。
损害事实发生时,受害人知道的,从损害时起算;损害事实发生后,受害人才知道的,从知道时起算。在人身损害赔偿中,侵害当时即发现受伤的,从侵害当日起算;侵害当时未曾发现的,事后经检查确诊并证明是由该侵害引起的,从伤势确诊之日起算。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法律有特别规定的,应依法律的特别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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