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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助执行通知书异议期限

2021-08-06 2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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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件执行的过程中,如果出现一些不同的意见,是需要及时提出来的,一般来说,当事人提出不同意见,需要根据具体的事实来提出来,那么相应的意义的期限是多久的?接下来由找法网小编为大家带来协助执行通知书异议期限的详细知识,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一、协助执行通知书异议期限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第二百二十六条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六个月未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上一级人民法院经审查,可以责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内执行,也可以决定由本院执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执行。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利害关系的案外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提出异议。所以提出协助执行异期限按民诉法规定执行。

协助执行通知书异议期限

  二、行政诉讼特有原则

  1、选择复议原则

  2、审查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原则

  3、具体行政行为不因诉讼而停止执行原则

  4、不适用调解原则

  5、被告负举证责任原则

  6、司法变更权有限原则

  三、行政诉讼和行政复议的区别

  1、二者受理的机关不同。行政诉讼由法院受理;行政复议由行政机关受理。一般由原行政机关的上级机关受理,特殊情况下,由本级行政机关受理。

  2、二者解决争议的性质不同。人民法院处理行政诉讼案件属于司法行为,适用行政诉讼法;行政机关处理行政争议属于行政行为的范围,应当适用行政复议法。

  3、二者适用的程序不同。行政复议适用行政复议程序,而行政诉讼适用行政诉讼程序。行政复议程序简便、迅速、廉价,但公正性有限;行政诉讼程序复杂且需要更多的成本,但公正的可靠性大。行政复议实行一裁终局制度;而行政诉讼实行二审终审制度等。

  4、二者的审查强度不同。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原则上法院只能对行政主体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而根据《行政复议法》的规定,行政复议机关可以对行政主体行为的合法性和适当性进行审查。

  5、二者的受理和审查范围不同。《行政诉讼法》和《行政复议法》对于受理范围均做了比较详细的规定。从列举事项来看,《行政复议法》的受案范围要广于《行政诉讼法》。此外,《行政复议法》还规定对国务院的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规定、乡镇人民政府的规定等规范性文件可以一并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审查申请。

  以上就是找法网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关于协助执行通知书异议期限的相关内容,如果要提出不同的意见,一定要及时的提出来,否则有可能会出现问题。大家如果还有其他法律问题的,欢迎上找法网在线法律咨询平台,在线律师会为大家进行专业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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