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法律知识

仓储合同与监管合同的区别

2021-09-08 14:40
找法网官方整理
导读:
在我们的现实生活中,对物品进行储存保管就需要签署相关的合同,涉及到的合同一般有仓储合同以及监管合同。那么在我国的法律规定中,仓储合同与监管合同的区别是什么?仓储合同如何约定仓储物?仓储合同是要式合同吗?为了大家以后在签署这些合同能够避免损失,找法网小编就带着大家来详细了解一下吧。
仓储合同与监管合同的区别

一、仓储合同与监管合同的区别是什么?

仓储合同是保管人储存交货人交付的储藏物,存货人支付储藏费的合同。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还该物的合同。

仓储合同与保管合同的区别有以下几点:

1、保管合同是实践合同;仓储合同是诺成合同。

2、保管合同一般为有偿合同,也存在无偿合同的情况;而仓储合同都是有偿合同。

3、保管合同给付保管凭证;仓储合同是给付仓单。

4、保管合同和仓储合同都有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义务,但无偿保管有轻过失免责的规定;仓储合同都是有偿合同,轻过失不免责。

5、寄存人和存货人都可以随时领取保管物、仓储物。但保管人要求对方提前提取的权利不同。

二、仓储合同如何约定仓储物?

1、由于仓储合同的标的物是委托储存保管的货物,对于存货人来说,无论其为特定物还是种类物,均具有特定的用途,保管人不但应妥善保管,以免发生损毁,而且在保管期满后应当按约定将原物及其孳息交还存货人或其委托的第三人。因此,必须在合同中对货物的品种或品名作出明确、详细的规定。

2、货物的数量依据保管人的存储能力由双方协商确定,并应以法定计量单位计算;货物的质量应使用国家或者有关部门规定的质量标准标明,如货物有保质期的,也应一并说明;货物的包装由存货人负责,有国家或者专业包装标准的,执行规定标准,没有有关标准的,在保证运输和储存安全的前提下,由合同当事人约定。

仓储合同是一种特殊的保管合同,一方面具有保管合同的基本特征,另一方面呢仓储合同又具有自己的特殊特征。仓储合同最重要的就是仓储物。当事人应当知道仓储合同如何约定仓储物以及如何验收仓储合同仓储物。而仓储合同与保管合同之间,其实也有一些不一样的地方,这刚好可以帮助我们正确的区分二者。

三、仓储合同是要式合同吗?

1、仓储合同是双务、有偿、不要式合同。

从民法典904条规定:“仓储合同是保管人储存存货人交付的仓储物,存货人支付仓储费的合同”。双务、有偿性显而易见。第386条所规定的仓单的重要一项即为仓储费,如果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逾期提取仓储物,那么,保管人应当加收仓储费。因此,仓储合同为双务性、有偿性的合同。

从各国立法例及我国合同立法的实际看,仓储合同是一种不要式合同,法律并不要求仓储合同必须具备特定的形式。虽然法律规定仓储合同的保管人在接受储存的货物时,应当给付存货人仓单,但是,仓单只是提取仓储物或者存入仓储物的凭证,并非合同。

以上,就是找法网小编为大家收集整理得到的关于仓储合同与监管合同的区别相关法律条文内容。根据我国的法律规定,仓储合同是双务、有偿以及不要式合同。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如果大家还有其他法律问题,欢迎前往找法网在线法律平台进行咨询,在线律师将会为您提供详尽的法律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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