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法律知识

有效的承诺具备的条件

2021-09-14 11: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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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承诺是什么?其实是对人的束缚,就要办到,没有办到,就像借人钱不还一样,永远是一笔债。其实承诺只是一句话,也许会很重要,也许是什么都不是,那么对于我们公民来说有效的承诺应该要具备什么样的条件呢?那么接下来将由找法网小编为您介绍关于有效的承诺具备的条件及其相关方面的知识,以下由找法网小编为您解答,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有效的承诺具备的条件

一、有效的承诺具备的条件

根据《民法典》第四百八十四条以通知方式作出的承诺,生效的时间适用本法第一百三十七条的规定。承诺不需要通知的,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的要求作出承诺的行为时生效。任何有效的承诺,都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作出。要约和承诺是一种相对人的行为。因此,承诺必须由被要约人作出。被要约人以外的任何第三者即使知道要约的内容并对此作出同意的意思表示,也不能认为是承诺。被要约人,通常指的是受要约人本人,但也包括其授权的代理人。无论是前者还是后者,其承诺都具有同等效力。

2)承诺必须是在有效时间内作出。所谓有效时间,是指要约定有答复期限的,规定的期限内即为有效时间;要约并无答复期限的,通常认为合理的时间(如信件、电报往来及受要约人考虑问题所需要的时间),即为有效时间。

3)承诺必须与要约的内容完全一致。即承诺必须是无条件地接受要约的所有条件。据此,凡是第三者对要约人所作的承诺;凡是超过规定时间的承诺,凡是内容与要约不相一致的承诺,都不是有效的承诺,而是一项新的要约或反要约,必须经原要约人承诺后才能成立合同,关于承诺有效要件,大陆法系各国要求较严,非具备以上三要件者则不能有效。

二、承诺的生效

承诺应当在要约确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承诺不需要通知的,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的要求作出承诺的行为时生效。

采用数据电文形势订立合同的,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未知道特定系统的,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到达时间。

要约没有确定承诺期限的,承诺应当依照下列规定到达:

1、要约以对话方式作出的,应当即时作出承诺,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2、要约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承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到达。

三、承诺的撤回

承诺的撤回是阻止承诺发生法律效力的一种意思表示。由于承诺通知一经收到,合同即告成立。因此,撤回承诺的通知应当在承诺通知到达邀约人之前或者与承诺同时到达要约人。

由以上我们可以了解到,有效的承诺需要具备三个条件: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作出;承诺必须是在有效时间内作出;承诺必须与要约的内容完全一致。符合上述条件的即为有效承诺。可以口头也可以书面承诺。以上便是找法网小编为您带来关于有效的承诺具备的条件相关知识,若大家有什么不了解的亦或是有其他疑问的可以咨询找法网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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