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法律知识

仓储合同如何拟定

2021-09-01 1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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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民法典》第九百零五条规定,仓储合同成立时间是保管人和存货人意思表示一致之时。那么仓储合同如何拟定呢?接下来由找法网小编带大家具体了解仓储合同的主要条款、合同注意事项等详细知识,希望能对您学习和实践应用有所帮助。
仓储合同如何拟定

一、仓储合同如何拟定

仓储合同的主要条款有:

1、货物的品名和种类;

2、货物的数量、质量及包装;

3、货物验收的内容、标准、方法和时间;

4、进出库存手续、时间、地点、运输方式;

5、货物损耗标准和损耗处理;

6、计费项目、标准和结算方式、银行、帐号、时间;

7、责任的划分和违约处理;

8、合同的有效期限;

9、合同应订明提出变更或解除合同的期限。

《民法典》第九百零五条 【仓储合同成立时间】仓储合同自保管人和存货人意思表示一致时成立。

、签订仓储合同要注意什么

1、保管人的资格;

2、保管人一方是代理人来签合同的情况;

3、仓储物是否违法;

4、合同中应注明仓储物的品名、品种、规格、数量、质量、包装方面;

5、仓储物的验收内容、出入库手续、时间及运输;

6、仓储物的损耗标准。

三、仓储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仓储保管人的主要义务

1、验收和接受仓储物的义务。仓储保管人应当按照约定对仓储物进行验收,如验收发现入库仓储物与约定不符的,应当及时通知存货人。验收合格的,仓储保管人应当对存货人交付的仓储物予以接受。

2、给付仓单的义务。存货人交付仓储物的,仓储保管人应当给付仓单。

3、仓储和保管的义务。仓储保管人应按合同约定的保管条件和方式妥善保管货物,不得擅自改变保管条件和方式。对于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有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保管,仓储保管人应当具备相应的资格和保管条件,并应依照法定或者约定的要求进行储存操作。

4、危险通知和及时处置的义务。仓储保管人发现仓储物有变质或其他损坏的危险的,应当及时通知存货人或仓单持有人,此危险危及其他仓储物的安全和正常保管的,仓储保管人应当催告存货人或仓单持有人作出必要的处置,情况紧急的,仓储保管人可自行作出必要处置,但应当将该情况及时通知存货人或仓单持有人。

5、容忍义务。在仓储期间,存货人和仓单持有人要求检查仓储物或者提取样品的,仓储保管人应当允许。

6、返还仓储物的义务。仓储期间届满,保管人应当将仓储物返还给存货人或交付给仓单持有人,如仓储合同未约定储存期间,则存货人或仓单持有人有权随时提取仓储物,仓储保管人也有权随时要求存货人或仓单持有人提货,但应给予必要的准备时间。

(二)存货人的主要义务

1、说明义务。储存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有放射性等危险物品或者易变质物品,存货人应当说明该物品的性质,提供有关资料。违反此项义务的,仓储保管人可拒收仓储物,也可采取相应措施以避免损失,由此而产生的费用由存货人承担。

2、支付仓储费的义务。存货人应按合同约定支付仓储费,逾期提货的,应加付仓储费,提前提取的,不减收仓储费。

3、提取仓储物的义务。储存期间届满时存货人应提取仓储物,逾期不提取的,保管人可提存仓储物。

仓储合同的订立要符合我国《民法典》等法律规定。以上就是找法网小编整理的对“仓储合同如何拟定”的解答以及其他相关法律知识。如果还有其他法律问题的,欢迎上找法网在线法律咨询平台,在线律师会为大家进行专业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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