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法律知识

承诺的方式有哪些

2021-01-15 1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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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在现实的生活中,我们因为某些事情能够保证完成,自身利益能够得到保障,一般会以通知、口头或者书面的形式来进行承诺。但是在法律中,并不对承诺必须采取的方式作规定,因此通常规定承诺应当以明示或者默示的方式作出。那什么是承诺的方式?承诺的方式有哪些呢?承诺的迟延与迟到的区别包括哪些?以下就让找法网小编来为您详细解答。
承诺的方式有哪些

一、 什么是承诺的方式

承诺的方式,是指要约人将其承诺的意思表示传达给要约人所采用的方式。承诺的方式是否可以作为有效承诺的一种要件,主要取决于要约的内容是否对承诺作出了明确规定。如果要约中明确规定承诺必须以一定方式做出、否则承诺无效,根据要约的拘束力和意思自治原则,此规定为有效,那么承诺人作出承诺时,必须符合要约人规定的承诺方式,在此情况下,承诺的方式成为承诺生效的特殊要件。如果要约没有特别规定承诺的方式,则不能将承诺的方式作为有效承诺的特殊要件。

二、承诺的方式有哪些

(一)明示的方法。一般说来,如果法律或要约中没有规定必须以书面形式表示承诺,当事人就可以口头形式表示承诺。如德国民法典第130条中规定:“在相对人以非对话方式向其为意思表示时,意思表示以通知达到相对人时发生效力。”

(二)默示的方法。要约人尽管没有通过书面或者口头方式明确表达其意思,但是通过实施一定的行为和其他形式作出了承诺。如我国台湾地区“民法典”第161条规定:“依习惯或依其事件之性质,承诺无需通知者,在相当时期内,有可认为承诺之事实时,其契约为成立。前项规定,于要约人要约当时预先声明承诺无需通知者,准用之。”

(三)以行为承诺。如果要约人对承诺方式没有特定要求,承诺可以明确表示,也可由受要约人的行为来推断。所谓的行为通常是指履行的行为,比如预付价款、装运货物或在工地上开始工作等。如甲写信向乙借款,乙未写回信但直接将借款寄来。

此外,如果要约人在要约中规定承诺需用特定方式的,承诺人作出承诺时,必须符合要约人规定的承诺方式。即使是这种要求的方式在一般人看来是很特别的,只要不为法律所禁止或者不属于在客观上根本不可能,受要约人都必须遵守。例如,要约人限定承诺应以电报回答,则受要约人纵以书面回答,不生承诺的效力。但如果要约人仅仅是希望以电报回复,受要约人则不必一定用电报回答。

三、承诺的迟延与迟到的区别包括哪些

1、是否在承诺期内做出。

2、承诺的迟延是受要约人超过承诺期限发出承诺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该承诺有效的以外,迟延的承诺应视为新要约。

3、承诺的迟到是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按照通常情形能够及时到达要约人。但因其他原因使承诺到达要约人时超过承诺期限的,为迟到承诺,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因承诺超过期限不接受该承诺的以外,迟到的承诺为有效承诺。

以上就是找法网小编为您收集整理的关于承诺的方式有哪些的法律知识,承诺的方式主要有明示的方法、默示的方法、以行为承诺三种。如果您对该问题还有其他疑问,欢迎前往找法网在线法律咨询平台,在线律师会为您提供专业的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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