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法律知识

民法典对检查仓储物或提取样品的权利的规定

2021-01-11 10:53
找法网官方整理
导读:
存货人将货物存储在保管人处,可以按照仓储合同的规定对仓储物进行检查,或者提取样品,保管人接到请求符合规定的应当同意请求。因此接下来将由找法网小编为您介绍关于民法典对检查仓储物或提取样品的权利的规定以及其相关方面的知识,希望能够帮助大家解决相应的问题。
民法典对检查仓储物或提取样品的权利的规定

  一、民法典对检查仓储物或提取样品的权利的规定

  保管人根据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的要求,应当同意其检查仓储物或者提取样品。

  二、仓储合同有什么特点

  仓储合同与保管合同的区别,如前所述,仓储合同有其法定的特点,所以在签订履行时要注意自己权利义务的内容、起始时间,这决定着承担责任的内容和开始时间,例如合同生效时间二者不同,前者为成立时生效,后者为交付时生效;前者均为有偿,而后者有偿与否则由当事人自行约定。特殊特征:

  (1)仓储的货物所有权不发生转移,只是货物的占有权暂时转移,而货物的所有权或其他权利仍属于存货人所有。

  (2)仓储保管的对象必须是动产,不动产不能作为仓储合同的保管对象。这也是仓储合同区别于保管合同的显著特征。

  (3)仓储合同的保管人,必须具有依法取得从事仓储保管业务的经营资格。

  (4)仓储合同是诺成合同。仓储合同自成立时生效。这是仓储合同区别于保管合同的又一显著特征。

  三、订立仓储合同的原则有什么

  1、平等的原则

  当事人双方法律地位平等是合同订立的基础,是任何合同行为都需要遵循的原则。任何一方采取恃强凌弱、以大欺小或者行政命令的方式订立的合同都是无效合同。任何一方不能采取歧视的方式选择订立合同的对象。

  2、等价有偿的原则

  仓储合同是双务合同,合同双方都要承担相应的合同义务,享受相应的合同利益。保管人的利益体现在收取仓储费和劳务费两方面。在仓储过程中保管人的劳动、资源投入的多少,决定了保管人能获得多少报酬。等价有偿的原则也体现在当事人双方合同权利和义务对等上。

  3、自愿与协商一致的原则

  生效合同是指当事人完全根据自身的需要和条件,通过广泛的协商,在整体上接受合同的约定时所订的合同。任何采取胁迫、欺诈等手段订立的合同都将是无效的合同。若合同未经协商一致,将来在合同履行中就会发生严重的争议,甚至会导致合同无法履行。

  4、合法和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要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不得发生侵犯国家主权、危害环境、超越经营权、侵害所有权等违法行为。合同主体在合同行为中不得有扰乱社会经济秩序、妨碍人民生活、违背道德的行为。

  根据法律规定可以得知,保管人根据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的要求,应当同意其检查仓储物或者提取样品。以上便是找法网小编为您带来关于民法典对检查仓储物或提取样品的权利的规定的相关知识,若大家有什么不了解的或是有其他疑问的可以咨询找法网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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