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法律知识

什么情况下保管物损坏,保管人不需要承担责任

2021-01-11 10: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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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并不是在存储期间,仓储物的毁坏或者灭失就一定由保管人来承担赔偿责任,如果仓储物的毁损是因为其本身的性质导致的,那么保管人不承担责任。因此接下来将由找法网小编为您介绍关于什么情况下保管物损坏,保管人不需要承担责任及其相关方面的知识,希望能够帮助大家解决相应的问题。
什么情况下保管物损坏,保管人不需要承担责任

  一、什么情况下保管物损坏,保管人不需要承担责任

  储存期内,因保管不善造成仓储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仓储物本身的自然性质、包装不符合约定或者超过有效储存期造成仓储物变质、损坏的,保管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二、仓储合同有什么违约责任

  (一)仓储合同中保管人的违约责任:

  1、保管人验收仓储物后,在仓储期间发生仓储物的品种、数量、质量、规格、型号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2、仓储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仓储物毁损、灭失,保管人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3、仓储期间,因约定的保管条件发生变化而未及时通知存货人,造成仓储物的毁损、灭失,由保管人承担违约损害责任。

  (二)仓储合同中,存货人的违约责任:

  1、存货人没有按合同的约定对仓储物进行必要的包装或该包装不符合约定要求,造成仓储物的毁损、灭失,自行承担责任,并由此承担给仓储保管人造成的损失。

  2、存货人没有按合同约定的仓储物的性质交付仓储物,或者超过储存期,造成仓储物的毁损、灭失,自行承担责任。

  3、危险有害物品必须在合同中注明,并提供必要的资料,存货人未按合同约定而造成损失,自行承担民事和刑事责任,并承担由此给仓储人造成的损失。

  4、逾期储存,承担加收费用的责任。

  5、储存期满不提取仓储物,经催告后仍不提取,仓储人承担由此提存仓储物的违约赔偿责任。

  三、仓储合同有什么特点

  仓储合同与保管合同的区别,如前所述,仓储合同有其法定的特点,所以在签订履行时要注意自己权利义务的内容、起始时间,这决定着承担责任的内容和开始时间,例如合同生效时间二者不同,前者为成立时生效,后者为交付时生效;前者均为有偿,而后者有偿与否则由当事人自行约定。特殊特征:

  1、仓储的货物所有权不发生转移,只是货物的占有权暂时转移,而货物的所有权或其他权利仍属于存货人所有。

  2、仓储保管的对象必须是动产,不动产不能作为仓储合同的保管对象。这也是仓储合同区别于保管合同的显著特征。

  3、仓储合同的保管人,必须具有依法取得从事仓储保管业务的经营资格。

  4、仓储合同是诺成合同。仓储合同自成立时生效。这是仓储合同区别于保管合同的又一显著特征。

  根据法律规定可以得知,因仓储物本身的自然性质、包装不符合约定或者超过有效储存期造成仓储物变质、损坏的,保管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以上便是找法网小编为您带来关于什么情况下保管物损坏,保管人不需要承担责任的相关知识,若大家有什么不了解的或是有其他疑问的可以咨询找法网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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