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公司刚成立不久就有员工闹矛盾,现在公司想成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来解决劳动纠纷,请问该组织的主任我可不可以让我的秘书兼任?

2018-07-12 19:08:18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你好,劳动纠纷分很多种。以下面为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 劳动争议调解是指在企业与员工之间,由于社会保险、薪资、福利待遇、劳动关系等发生争议时,由第三方(例如专业性的人才机构、争议调解中心等)进行的和解性咨询,通过劳动争议调解达到法律咨询、和解方式等的说明。  劳动争议调解是指调解委员会对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发生的劳动争议,依照国家劳动法律、法规,以及依法制定的企业规章和劳动合同,通过民主协商的方式,推动双方互谅互让,达成协议,消除纷争的一种活动。
    劳动争议调解是我国解决劳动争议问题的重要途径,建议您积极参与此工作。当然,劳动争议调解并非劳动争议纠纷法定的必经程序。如果你没调解的意愿,也可以不参加。
  • 职工的行为违背了《劳动合同法》的诚实信用原则,没有履行自己应尽义务。公司可申请劳动仲裁,要求职工赔偿公司经济损失,并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约束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履行劳动合同的约定义务。职工因故意或重大过失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用人单位有权要求职工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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