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律师您好!我在兰州,我想咨询有关离婚赔偿得问题。事情是这样的:我和我老公是2011年4月经人介绍认识,2012年4月登记结婚,在此期间虽有矛盾,但感情很好很稳定,因此我们准备要小孩。由于我们婚前没有体检,所以共同决定孕检,商量好如果大人有病就治病,病不带给孩子生一个健康的宝宝。由于他工作忙,我先做的孕检,结果被查出来,我是乙肝病毒携带者,刚开始他陪我到别的医院做检查,我很感动也感谢他,可是前后不到十天他就变了,提出来跟我离婚,他说他害怕我传染给他,害怕我们不能生健康的宝宝,坚定的离婚,在此闹离婚期间他说的话很伤害我,他说我欺骗他,婚前为什么不告诉他我有病(我没有欺骗也没有隐瞒我自己也不知道)让我内心非常痛苦,得病了是最需要人的关心和关爱的,期间有两次生理期,痛经非常严重他不但不管不顾,还冷言冷语说伤害我的话。(领证前我叫过他好几次婚检,他都说工作忙没检,我想既然相爱无所谓有病),甚至几次想到想自杀……
我是一名教师,离婚对我的名誉很受影响,
我想请问介于我这种情况,我能否向他索要精神赔偿,和名誉损失费,活着是还能不能活的其它方面的赔偿?

离婚
2018-11-24 18:47:03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我国法律并没有规定夫妻双方中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存在过错的情况下,可以由此为依据而少分割夫妻双方的财产。通常夫妻双方可以确定为共同财产的,则可以依法进行平均分配,但是如果一方存在过错,且另一方没有过错的情况下,则可以请求对方支付相应的离婚损害赔偿
  • 通常情况下,如果夫妻双方想要离婚,可以通过协商的方式先行解决,如果能够达成合意则可以直接到民政局进行离婚登记即可,如果双方不能就离婚时共同财产分割乃至子女抚养权的归属协商确定,则可以通过法律的诉讼程序来解决。
  • 关于离婚赔偿问题,例如:礼金钱归还的法定情形有三种,一是没有结婚;二是登记了单位共同生活的;三是男方给付礼金致使生活困难的。从你的描述来看,南方要求返还礼金肯定是不具备第一和第二个理由,如果其主张第三个返还礼金的理由成立则需要举证证明。
    红包及首饰属于男方的赠送品,女方一旦接受即发生物权变动效力,女方无需返还。 化妆费用属于结婚消费,属共同花费,男方无权要求你支付。 汽车、电动车、家具及笔记本属于共同财产,离婚时需要分割。
    精神损害赔偿难于得到法院支持。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