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我在一所学院连续工作了13.5年,单位只在2008年新劳动合同法出台的时候,跟我连续签了2年的事业单位聘用合同,后就没有续签,一直过了10个月后,又要求补签聘用合同,而且签订日期也是上一份合同的到期时间,也就是说是10个月前的日期。在补签合同两个月后,给我们开会说,合同到期终止了,因为学院法人消失,各位以后就和学院没有关系了。给发了书面合同到期终止通知书,单位的做法对吗?劳动合同法不是规定连续十年在一个单位工作的不能无故解聘吗?聘用合同到期后我为校本部工作了3个月后本部拿出7个月期限的聘用合同让我签,我书面要求签定无固定期的劳动合同被拒签,而且被停工作,不给发工资,我现在是否属于默认无固定期劳动合同被事实解聘?我是编制外的工勤人员,我是否适用劳动合同法?能否要求双倍违约赔偿金?谢谢。?

我的工作在要求签定无固定期合同之前一直是连续的,从没有断开过,养老保险也由接收本部转入续交,而且到现在保险都没给我停,仍然在给我缴纳着,我问为什么,也不回答。我该怎么办?谢谢。

劳动合同纠纷
2018-12-17 16:16:56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员工离开公司的原因不同,依照法律规定,补偿或赔偿是不一样的。
    若公司无合法理由辞退你,是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每工作一年支付2个月工资作为赔偿金。以你离职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计算工资标准。
    若公司有拖欠工资或克扣工资,您可以以此被迫提出离职,是有补偿的,每工作一年补偿一个月工资。
    若公司不提供劳动条件给你或单方面调你的工作岗位或降低你的工资等违法原因,您可以以此被迫提出离职,是有补偿的,每工作一年补偿一个月工资。
  • 第十四条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 依据《劳动合同法》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
    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 用人单位不依法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后果:
      如果用人单位违法不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可能获得以下补偿:
    (1)与用人单位仍然存在劳动关系的,自应当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双倍工资;
    (2)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可以主张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双倍的经济补偿金。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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