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1.被申请人为申请人补缴2009年3月至2011年10月的社会保险。 2.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未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 元。 3.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3个月工资 元。 4.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额外经济补偿金 元。 5.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应休未休带薪年休假8天 元。 6.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2011年09月1日至10月10日的最低工资差额以及差额部分25%的经济补偿金,共计 元。 7.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基本工资29天 元。 以上申请事由要求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赔偿金。共计: 元。事实与理由: 一、被申请人在2009年3月26日至2011年10月10日申请人在职期间,未替申请人缴纳职工社会保险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82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因此2009年4月26日至2011年10月10日应当补偿第二倍工资合计为 元。三、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8、46、47条规定,因单位没按规定缴纳社保的,劳动者可立即解除劳动关系,单位应给予经济补偿金。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所以应该补偿3个月的年平均工资。共计 元。四、根据《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10条 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后,未按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除全额发给经济补偿金外,还须按该经济补偿金数额的百分之五十支付额外经济补偿金。因此应当补偿 元。五、根据《劳动法》第45条、《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2条、第3条 劳动者连续工作一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因此2010年3月26日至2011年10月10日应补偿年休假8天的基本工资合计 元六.根据《劳动法》第48条、《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4条 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另外支付相当于低于部分百分之二十五的经济补偿金。因此2011年09月1日至10月10日应该补偿最低工资差额及补偿金共计 元。七.根据《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劳动法》第51条 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和婚丧假期间以及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因此应该补偿29天工资合计 元。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的行为已经侵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申请人特向贵会申请劳动仲裁请予裁决。

劳动合同纠纷
2018-12-19 05:03:35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如果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则可以;如果已经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事,则不可以。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所以,如果用人单位没有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职工未工作满一年的,可以自建立劳动关系的第二个月起,要求单位支付双倍工资。《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 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怎么办?通常情况下,发生劳动争议时最先需要确定的是你和公司是否存在着劳动关系,如果公司不否认,那么你的劳动合同、工资等资料不需要你举证的,这个法律强制规定公司必须承担这个举证责任,你所做的只需要确认公司所提供的证据是否属实,所以这个不用担心你手上没有证据;如果公司不承认跟你存在着劳动关系,那你就得找证据证明你们之间的劳动关系了,一般用厂牌或者考勤就可以证明到。象你手上持有的试用合同,已足够证明你和法人代表之间存在着劳动关系,所以不需要其它的证据就可以申请劳动部门介入进行调解或者仲裁。
    如果确认了你和公司之间存在着劳动关系,而他不能提供你的人事资料、劳动合同、工资等相关资料,那表明公司存在着违法经营,他必须为此承担相应的后果和法律责任,包括从用工之日起一个月之内应签订正式的劳动合同,如果没有签订,你可以自第二个月开始要求双薪补偿,即从第二个月起,要支付双倍的薪资给你
  • 恶意欠薪司法解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规定,现就办理此类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劳动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法律的规定应得的劳动报酬,包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第二条以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为目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一)隐匿财产、恶意清偿、虚构债务、虚假破产、虚假倒闭或者以其他方法转移、处分财产的;
      
    (二)逃跑、藏匿的;
      
    (三)隐匿、销毁或者篡改账目、职工名册、工资支付记录、考勤记录等与劳动报酬相关的材料的;
      
    (四)以其他方法逃避支付劳动报酬的。
      第三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数额较大”:
      
    (一)拒不支付一名劳动者三个月以上的劳动报酬且数额在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的;
      
    (二)拒不支付十名以上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且数额累计在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的。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安部《关于加强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查处衔接工作的通知
      
    二、切实规范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移送工作

      
    (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应按照《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的要求,履行相关手续,并制作《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在规定的期限内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
    (八)第41条规定:
      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欠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
      前款规定的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工资的起算时间为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截止时间为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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