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我2003年7月份进入深圳一家公司,当时劳动合同是一年一年的续签。公司出于留才政策的考虑,和我签署了一份为期三年的额外补充合同。其具体内容就是从2006年7月1日到2009年6月30日期间,公司会额外给我“三年期服务奖金”。

具体发放方式为:

1) 本合同生效签字即生效,在生效届满一年之次月发放第一次奖金,奖金额度为约满当月的2个月薪资。

2) 本合同生效届满两年之次月发放第二次奖金,奖金额度为约满当月的2个月薪资。

3) 本合同生效届满三年之次月发放第三次奖金,奖金额度为约满当月的2个月薪资。

4) 本合同生效届满三年之后半年内发放第四次奖金,奖金额度为约满当月的2个月薪资。

5) 乙方(员工)如果在本合同期内或第四次奖金额度发放期内辞职或被解职者,其未到期奖金额度视同自动放弃。

其违约责任为:在本合同期内,乙方(员工)辞职或解除本合同,乙方应以两个月薪资作为给公司的违约补偿。

另外,在2008年1月1日到来之前,公司和我们签订了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我的疑问是:

按新的劳动合同法,员工离职时,如果因为公司确实给员工支付了培训费用(须有发票)或者员工违反了竞业禁止条例,公司才能要求员工赔偿,否则公司不得要求员工给予任何赔偿。但是我的“三年期服务奖金”是在劳动合同法生效之前(2006年7月1日)签订的。

1. 如果我在2008年底或者2009年2月份离职,我需要给公司赔偿两个月薪资吗?到底是新法大于旧法?还是新法颁布后,旧法仍然遵循旧的约定(即使它违反了新法)?他还有法律效力吗?

2. 如果我在2008年底或者2009年2月份离职,有没有什么方法可以不给公司赔钱?

3. 怎样让公司辞退掉自己而且给自己赔偿?(这样我就不需要赔偿给公司,而且可以从公司拿到N+1的赔偿)

劳动合同纠纷
2018-12-22 13:39:09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若公司有上述违规行为,你可以随时与其解除合同.并要求补偿。
  • 劳动者要辞职,不需要理由,只要符合规定辞职就行,试用期内只要提前三天通知用人单位就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关系,试用期外,需提前一个月以书面的方式提交辞职报告就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参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八十五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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