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我于2007年因危房改造,按4户,每户15平方米的成本价,和多余9平米经济适用房价格,就地回迁到69平米建筑面积的回迁房内,对于回迁协议有点问题:

1,协议是我作为乙方和危改承包商(甲方)签订的,第二条规定正式户口4人,安置人口4人,分别是......其中一人是乙方本人。而第七条规定:“本协议所购安置房的产权归乙方所有,并按经济适用房产权管理。

请问:

1)我签订协议,并拿到产权证之后,2007年10月颁布[2007]258号《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对我是否生效?其中31条规定5年才能上市,33条规定不能出租,对我是否有约束?

2)产权归乙方,是归我一个人所有,还是归四个被安置人共同所有?是半产权还是全部产权?

2,从什么时候计算满五年?拿到产权证?还是协议签订?还是交完钱之后?还是入住的时候?满五年精确到月吗?

3,现在推出的《物权法》,我是乙方,根据《拆迁协议》,我获得的是“单独所有权”吗?其他被安置人获得的是“用益物权”吗?我可以剥夺他们的用益物权吗?

2018-12-22 14:38:38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是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表现在其权利依法产生后受到法律的保护;其义务依法产生后,则受到法律的强制。其次是依法订立的协议必须认真恪守,当事人任何一方均无权擅自变更或解除。
    再就是在履行协议中发生纠纷,协议条款便是解决纠纷的主要依据。
  • 拆迁协议双方签字后,如果没有欺诈、胁迫、显示公平的情形,需要和拆迁部门协商变更,否则无权变更了。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五十四条 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第五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
      
    (一)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二)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
      第七十七条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变更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
  • 如果委托人只授予律师一般的诉讼权利可以在授权委托书中载明,诉讼代理人不得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等。如果委托人愿意授予代理律师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的权利,必须在授权委托书中注明,此即所谓“特别授权”。
  • 经济适用房产权归属:  
    1、经济适用房产权的主体,也就是物权的主体是有限制的,低收入家庭才能有法律上的资格购买经济适用房,如果是高收入者就不可以,这是一个限制。  
    2、经济适用房的处分权的限制。如果是完整所有权的话,可以自由交易,但是经济适用房需要5年后才可上市交易,政府可优先回购。  
    3、取得经济适用房的对价也是有一定限制的。政府在将经济适用房出售给需要的家庭时,有些应当在商业住房项目中收取的土地费,实际上是减免了。所以在购买产权的时候,支付的对价里面就没有包括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完整的市场价格,所以对应来讲,所取得的权利也应该受到一定限制。  
    4、对于大多数低收入者来说经济适用房指标转给他人购得产权归谁所有这个问题,给与有限产权并不会影响到低收入家庭的正常生活。低收入者取得了可以负担得起的房屋的使用价值,为了使这个使用价值得到法律上的确认,所以政府用了“有限产权”这样的概念。经济适用房可以有条件的转让,这和使用权并不一样,这种所有权受到了法律上的限制。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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