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合同未到期,11.09月初公司以我业绩不好要我自己辞职或降薪转岗,我不同意,后公司给我第3条路,逼迫我签署9月份30万的业绩保证书,达不到按条款一:主动辞职,条款二:接受换岗,现在9月已过,没有完成30万的业绩,公司要求我按业绩保证书未达标条款一主动辞职,且没有任何赔偿,?现在工作已按公司要求交接给别人,没有再去上班,我没有同意写离职申请书,公司也不愿意出具离职通知或辞退通知。

公司是把下半年(7-12}计划销售额分摊到包括我在内的业务员身上,然后让我们自己分摊到每个月中,但是我们3个业务员每个月都没有完成过自己的业绩计划,这30万是8月未完成的15万加9月一起的15万计算得来。

一、倘若该协议有效,以被迫签署申诉此协议无效,要求公司辞退支付补偿

1.请问这份被逼迫签署的业绩保证书是否有效,是否要按业绩保证书条款主动辞职,且不能要求公司给予任何赔偿?

2.我们都没有业绩达标,是否可以算此协议属于公司刁难被迫签署,视为无效,可以申请劳动仲裁

3.若证明是被迫签署如何举证?

4.这样的情况以什么来条款进行仲裁,可以获得什么样的补偿?

?二、以公司为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主动提出辞职,公司要支付补偿金

我们的业绩提成,每月公司只发一半,另一半年终才发,中途离职就不发那一半的提成(劳动合同只有底薪,没有提成发放比例、发放时间等相关条款),劳动法规定,即便是劳动者提出辞职,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用人单位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是否可以以公司为及时支付足额劳动报酬,为由主动写离职申请,也能获得补偿。

1.提成相关条例没有写入劳动合同,是否算劳动报酬的组成?

2.公司要支付什么样的补偿?

仲裁
2019-01-03 11:34:57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离职就是离开现有的职位。公私机关的工作人员因退休、辞职、停职、免职、死亡等原因,脱离其所担任的职位。员工离职拿不到企业补偿有两种情况:  
    1、员工主动辞职或不签劳动合同,且企业并无过错。  员工因为自己的职业规划或新的工作机会,而主动离开原有的工作单位,或者员工根本不想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企业无法保护自己的利益,此时,员工离职是没有补偿金的。  企业过错是指:企业未按时发工资;企业未按规定及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企业不支付加班费;企业工作时间超过法律规定;企业在法定假日不放假且不支付3倍工资;企业不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企业扣押员工身份证等证件;企业收取了员工的押金,等等。  
    2、企业单方面与员工解除劳动关系,同时,企业有员工签字认可的规章制度,及员工在工作中存在过失的相关证据。  法律赋予企业有一定的内部立法权,企业可以根据自身的工作要求制定相应的规章制度,并对违反这些规章制度的员工予以处分,处分中就可以包括:不需要提前通知,也无任何补偿的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  但企业规章制度的合法与否,取决于制定制度的程序及员工是否知情。企业制定的规章制度要想成立,需要与职工代表或全体员工开会沟通并平等协商的这么一个过程,并最终需要职工代表或全体员工的签字通过。  目前国家及各省市关于职工代表的选举、组织建设、职权行驶等,基本没有非常可操作的明确规定,因此,企业的规章制度,尤其是中小型私有企业的规章制度要想有法律效力,需要全体员工的签字。  有了这个签字,就说明:第一员工是认可公司的制度的,第二员工是知晓公司的制度的。只有在这个基础上,公司的规章制度才成立。具体可参考企业制定的规章制度,如何才能有法律效力?  因此,如果企业没有让员工签字,员工可以不认可或不承认公司的规章制度,劳动仲裁机构也不会认定这些制度有效。  反之,有了合法的制度,企业也有员工违反制度的证据,单方面与违反制度的员工解除劳动关系是不用支付补偿的。
  • 劳动部《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6条规定,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1年发给相当于1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同时还应发给不低于6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患重病和绝症的还应增加医疗补助费,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50%,患绝症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100%。
    既然因病和非因工负伤职工解除劳动关系时有权获得经济补偿,工伤职工解除劳动关系如不能获得经济补偿显然有失公允。
  • 根据《劳动法》及相关规定,用人单位以法定程序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但如果是劳动者个人主动辞职的,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金。所谓法定程序,包括辞退。
    但陈小姐自己主动提交辞职书,让其丧失了获得经济补偿金的权利。如果单位有辞退员工的意思,并授意或诱骗员工提交辞职书,劳动者一定要警惕,慎写辞职书,宁可被辞退也别主动辞职。
      另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的规定以及《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迫使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和经济补偿,并可支付赔偿金:  其一,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其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如超过工资发放日期仍未支付工资,少支付加班费等。  其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未缴纳社会保险费或者缴纳标准低于法定标准的,均为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
      其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比如在规章制度中规定加班不支付加班费,未经公司批准不得辞职等。  其五,用人单位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其六,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其七,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以及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

  • 1.我这样属于自动离职吗?是的
    2.我能拿回制服押金吗?可以
    3.我需要退钱及交违约金吗?需要交违约金
    4.酒店说我是拒签合同,满3个月不签就是默认合同,有这种说法吗?没有
    5.我想跟原单位拿个终止劳动关系证明和停保证明,他们有权利拒绝给我开这个证明吗?有权 如果他们一定要我退了钱和交违越金以后才肯帮我开证明,那我该怎么办? 那就交违约金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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